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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提供的案源总结2012

 日月同辉th315 2012-08-15

1、销售牛蒡茶、苦丁茶、人参乌龙茶,以及虫草浸泡液、虫草菌丝体浸泡液等
这些东西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的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三种物品名单如下: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另: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
卫监督函〔2009〕32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冬虫夏草市场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入厂查验关口,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案例
超市售人参乌龙茶 济南一市民要求10倍索赔
依据卫生部的规定,人参、蜂胶、黄芪、珍珠等很多常见的滋补品只能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出售。济南某大型超市因销售仅有普通食品批号的人参乌龙茶,被消费者市民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告上法庭,并被索要10倍的赔偿金。
2010年3月,市民陈先生在济钢附近某大型超市内,花3120元购买了由福建茶厂生产、济南茶企包装的人参乌龙茶,打算馈赠亲友。但接着陈先生了解到,人参是保健品,需经国家的保健品认证才可以生产销售,他在超市买到含人参的茶则是普通食品批号。随后,陈先生将销售该茶的超市告到法院。
在法院审理期间,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部门对涉诉的“人参乌龙茶”进行了追踪调查,结果发现,给超市供货的济南某公司仅负责茶叶分装,涉诉“人参乌龙茶”的原生产厂商是福建福州一茶厂。2008年3月,该济南茶叶公司曾收到福州该茶厂生产的“人参乌龙茶”8袋,茶叶中添加了粉碎的人参叶。2009年3月,该公司又从福州该茶厂购入40斤乌龙茶,这些茶中均不含与“人参”有关的成分。该公司按照福州该茶厂业务人员的口头介绍,在设计茶叶包装时,印制了“人参乌龙茶”等外观字样。
市民陈先生所购茶叶属济南这家公司所进第二批茶叶,不含人参成分。济南该茶叶分装公司的行为应属“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或“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之规定。2010年5月,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中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近日在历城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陈先生将从超市购买的剩余“人参乌龙茶”退还,超市赔偿陈先生7000元。
记者随后获知,早在2002年国务院卫生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将114种物品列入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其中包括人参、黄芪、珍珠、西洋参、玫瑰花、银杏叶、苦丁茶、蜂胶等多种常见的保健品。《通知》还规定,名单中列出的物品只可以有限度地用于保健食品之中,而在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情况下,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是严格禁止的。


2、无证销售隐形眼镜的普通眼镜店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将角膜接触[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划归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监管范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3、抽检加气站的气是否合格

4、保健品商店的虚假宣传
说明:一般保健品的宣传彩页上,标签上容易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

5、农药虚假宣传
相关调查终结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4月6日从**县农药经销商肖宝处购进多菌灵20包,进价1.00元/包,标示售价1.30元/包。该批次农药的包装袋上标示以下内容:生产企业: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 ;农药登记证号:PD85150-36;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使用范围):葡萄、柑桔、梨(白腐病 炭疽病 黑星病);苹果(褐斑病 轮纹病 斑点落叶病);麦类、玉米(赤霉病 白粉病 斑点落叶病);水稻(赤霉病 白粉病 斑点落叶病);花生(炭疽病 叶斑病 倒秧病、角斑病);油菜、番茄(菌核病 早疫病);西瓜、黄瓜(霜霉病 炭疽病 枯萎病 白粉病);香蕉、枇杷(叶斑病 炭疽病、煤烟病);荔枝、龙眼(霜疫霉病 炭疽病);蘑菇、草菇、香菇(细菌性褐斑病 绿霉污病 软腐病)。……
2011年7月7日向河北省武邑县工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经对方协助调查,上述农药的生产企业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其证上所核准登记的使用范围是:果树(病害)、花生(倒秧病)、麦类(赤霉病)、棉花(苗期病害)、水稻(稻瘟病、纹枯病)、油菜(菌核病)。其内容与农药包装上标示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农药包装上标示内容明显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至查获之时,当事人未销售该批农药。
本案未采用财物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多菌灵农药包装袋照片三张,证明农药包装袋上标示的农药生产厂家、农药登记证号、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使用范围)等内容及该种农药库存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二份,农资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多菌灵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价、售价、销售数量及农药包装袋上标示有登记证号、作物范围和防治对象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资料一份、协查函一份、协查单位回复函一份、生产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多菌灵已经国家批准生产销售、农药登记证号为PD85150-36、核准登记的作物范围和防治对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都由出证人和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2011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绩工商听告字〔2011〕1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2011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请书,当事人在陈述申请书称:此次销售的“多菌灵”农药包装涉嫌虚假宣传,是自己业务水平不高造成的,该批农药也未出售,加之家庭十分困难,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请求减轻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陈述申请书中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合法有据,事后调查,也属事实,我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示的农药,使消费者对该种农药的作物范围及防治对象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6、家电下乡销售翻新彩电
若涉案彩电安装旧显像管而非再生显像管,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要求的,也应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若经检测涉案彩电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但产品性能不合格的,就应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若涉案彩电完全利用旧显像管等旧彩电零部件拼装而成,虽然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性能也合格,但作为新产品销售的,应认定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若涉案彩电是对旧彩电修复而成,未安装再生显像管,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性能也合格,但销售时未标明为再利用产品,甚至直接作为新产品销售的,应认定当事人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志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无论涉案彩电是安装再生显像管,还是完全利用旧显像管等旧彩电零部件拼装而成,均不得标注、使用废旧彩电原用的注册商标,除非获得该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否则还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内在质量违法的想象竞合违法行为,应按照“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可分别适用相关法条定性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如果翻新电视显像管什么的一切都符合标准,那就只能用《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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