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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昵称10595301 2012-08-16

1.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5项确认原则

问:税务机关如何确认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企业应当对照上述的五条原则,结合行业及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建立健全相应的工资薪金制度、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已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该条款中,强调“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该条款中,强调已支付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特殊岗位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问:企业员工特殊岗位津贴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职工福利费”?

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是因员工所处的特殊岗位而予以支付的津贴,不属于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某企业2009年度发放工资500万元,其中包括为员工支付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00万元。该企业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该企业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是=(500-100)×14%=56万元。

        企业应当根据近年的工资薪金水平合理安排当期纳税年度的福利费支出,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5.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五险一金”

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函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仅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险一金”。

6.企业承担的本应由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该条款中,明确指出企业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五险一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7.合理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与职工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合理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8.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统筹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应由社会统筹解决。因此,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统筹外支出,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9.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支出不充许在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该险种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允许税前扣险的范围,因此,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10.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企业对纳税年度中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就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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