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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墨子老师学习“防暑降温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还是“职工福利”?

 金章玉句 2012-08-16
墨子老师的观点:“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墨子老师的学术观点很有道理,值得学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认为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值得商榷:
      一、“合理”两个字如何理解?如何把握?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目前,本人没有发现有法律文件规定“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的技术标准和金额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技术标准方面,“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的范围如何界定?“冰牛奶、冰红茶、冰绿茶、老冰棍、可爱多、冰红牛”等等,是否一切饮料均可作为“防暑降温用品”?是否离开这些饮料,高温作业是否就不安全了?也许有人认为,“冰开水”就能发挥防暑降温最好的效果(一线职工多数会认同,省钱且效果好)。
      金额标准方面,每个职工每天平均支出1元、2元、3元、5元、10元,甚至20元、50元?既然目前没有规定“防暑降温用品”的金额标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如何把握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非货币性福利,只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二、如何把握“实际发生”?
     方式一,建筑工地,放在休息室的开水炉,职工渴了就去喝一点,没有规定每个职工的标准,目的纯粹是为了防暑降温。这种“实际发生”的方式,想必税务机关没有异议。
     方式二,建筑工地,公司规定为一线职工每人每天提供20元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包括两瓶冰红牛和两瓶冰凉茶,有些职工现场喝了这些饮料防暑降温,有些职工不喜欢喝,带回家给家人进行消费。这种方式下,任何人都无法跟踪这些饮料的实际去向。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认定为“实际发生”?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三、如何摆脱思维定式?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温度条件”: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从以人为本的民生角度分析,企业是否必须测定气温达到35℃以上才向职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那么,企业在35℃以下,以防暑降温为目的,向职工提供的药品、饮料,在会计核算时,是否就不能称之为“防暑降温支出”呢?显然,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一种思维定式的错误,35℃以下的以防暑降温为目的的支出应该仍旧属于“防暑降温支出”,这种情形下的“防暑降温饮料”,税务机关应该有理由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比较麻烦的事情,税务机关是否要以每天的天气预报来进行税务检查呢?
      综上所述,即使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除了冰开水以外一切按照每人定量标准发放给职工的饮料,均作为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个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并不错误,原因在于,既然没有颁布“防暑降温用品”的技术标准和金额标准,税务局在具体执法中可以使用“裁量权”,他们有这个职权。
      因此,企业广大会计人员切勿轻信“实物发放的防暑降温支出属于劳动保护费,现金发放的就属于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这样的所谓“税收筹划空间”,那就太小儿科了,后果只能是税务机关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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