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气温不断攀升, “高温津贴”成为大家的热议话题, 而“防暑降温费”也常被提及, 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 其实它们不是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区别吧! 高温津贴 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防暑降温费 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 概念解析 高温津贴是工资 防暑降温费是福利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其中包括防暑降温费等。 因此,从上述条例可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而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高温作业职工支付的特殊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发放对象 高温津贴对工作环境有限制 防暑降温费无特别要求 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防暑降温费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 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若符合高温津贴领取的条件,仍可领取高温津贴。 发放形式 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 防暑降温费可发放物品 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此外,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也就是说高温津贴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发放物品的形式。 津贴标准 2018年我省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来源:综合全国总工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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