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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工龄问题如何解决?

 湘水665 2012-08-17
一、1985年9月26日原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若干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人险[1985]258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县属集体单位职工一般不得再招为全民职工。但一九七九年以来,职工退休、退职,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以顶指标照顾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时间与顶指标调入进全民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1986年10月15日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对湘劳人险[1985]258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劳人函(1986)57号第二条规定:“湘劳人险(1985)258号文第十四条关于"以顶指标照顾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的规定、系指其父、母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同时,经劳动部门批准其子女直接从县属集体单位办理指标调入手续而进入全民单位工作的,才能将其原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革命工作年限)。至于那些在其父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就已从集体单位离职,则不应再按县属集体职工对待。先行离职再顶招进全民单位当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顶招之日算起”。如果你属于第一类情况,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如果是第二类情况,工龄则不能连续计算。

二、1993年4月17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实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体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现在全省全国已经全部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你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你的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你本人档案原始记录的出生日期相差很大而由此引起争议,属于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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