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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历程:从两宋到明清

 阿里山图书馆 2012-08-17
                  性的历程:从两宋到明清

核心提示:彭遵泗的《蜀碧》上说:“张献忠据蜀时,偶染疟疾,对天曰:‘疾愈当贡朝天蜡烛二盘。’众不解也。比疾起,令斫妇女小足堆积两峰,将焚之,必要以最窄者置于上,遍斩无当意者。忽见己之妾足最窄者,遂斫之,其臭达平政门为乐……”“妇女小足堆积两峰”,可见到了明末,女子缠足人数已众。

裹足是贵族妇人的专利,贱民阶层的女子是被明令禁止缠足的。

明朝中叶时有位叫黄冈瞿的文人,写过一本《徵君九思》,顾名思义,当然是希望书中所提的建议能够分君之忧。不过他的建议都很是庸常,所以知道的人不多。倒是其中有一条弱敌制敌的“妙策”异想天开——建议在御边时对敌人要“诱化其俗,令彼妇女习中国法,俱束缚双足为弓样,使男子惑溺,减其精力,惰于击刺”。这个建议虽然荒唐,但是反过来推想,倒是指出一项事实——缠足是一个国家、民族腐朽、堕落的表现。

对女子来说,缠足是为了追逐美,那么志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男人也这么想么?显然不是。

明朝有一本《女儿经》在民间刊行甚广,后来清同治年间贺瑞麟将它订正为《改良女儿经》,内中对女子缠足作了解说——“为甚事,裹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轻走出房门,千缠万裹来拘束”。

那么,为什么要千缠万裹来拘束?这是因为圣人的教诲。元代的伊世珍在《瑯环记》上说:“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有了这样的教诲,女子因小脚而不良于行,便是再自然不过的道理,甚至于出现进进出出均要他人抱的“抱小姐”,也就不足为奇了。李笠翁的《闲情偶寄》便云:“宜兴周相国以千金购一丽人,名为‘抱小姐’,因其脚小之至寸步难移,每行必须人抱,是以得名。”

女子缠足,在当时是一种教养,这样的教养流行于贵族家庭之中。因为女子缠足之后出行不便,则自然限制了谋生能力,在经济上必然完全依赖于男方,而平常人是没有能力供养一个不干活的女子的。所以缠足虽然是风气所趋,但是官府也不是什么女子的足都让缠的。明人沈德符《野获编》云:“明时浙东丐户,男不许读书,女不许裹足。”可见,裹足是贵族妇人的专利,贱民阶层的女子是被明令禁止缠足的。

清人《鼓儿词》中便有这种说法:

小姐下楼格登登,丫头下楼扑通通。

同是一般裙衩女,为何脚步两样声?

既然天足者被视为贱民,则老百姓但凡经济许可,必然会千方百计地要爬升自己的地位,以至于缠足的风气一变成为家家户户所孜孜以求的目标。

其实多数父母让自己的女儿的缠足,说起来,也无非是希望自己的女儿找到一个好的婆家罢了。河南安阳便有歌谣云:

裹小脚,嫁秀才,吃馍馍,就肉菜;

裹大脚,嫁瞎子,吃糠菜,就辣子。

彭遵泗的《蜀碧》上说:“张献忠据蜀时,偶染疟疾,对天曰:‘疾愈当贡朝天蜡烛二盘。’众不解也。比疾起,令斫妇女小足堆积两峰,将焚之,必要以最窄者置于上,遍斩无当意者。忽见己之妾足最窄者,遂斫之,其臭达平政门为乐……”

“妇女小足堆积两峰”,可见到了明末,女子缠足人数已众。

明亡清兴,生气勃勃的清朝统治者就怎么也看不惯缠足了,从顺治二年(1645年)起就下诏严厉禁止。康熙元年(1662年)又诏禁女子缠足,违者罪其父母。这本是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好事,可惜缠足的习气已经深入人心,老百姓根本就不买账,到了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就只好下诏免除了这道禁令,结果是连入关的旗人女子也缠起足来。以至于到了乾隆时,尽管乾隆皇帝多次降旨严责,不许旗女裹脚,害怕自己的族人也染上汉人这一臭毛病,然而事实却是越禁越缠,禁令徒成一纸空文。

当然,对缠足的反思也并不是没有,只可惜这种声音从来没有成为主流。学术大家俞正燮就说缠足失了古时丁女的风格,把女子弄弱了,“阴弱则两仪不完”,当然不是什么好事。不过他的口气并不激烈。

袁枚的态度就不一样了,他在《牍外余言》中愤慨指出:“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悲夫!”只是指责归指责,到底无补于事,袁枚只好拥着一堆女弟子,继续风流快活去了。

清道光年间,由外国人开办的耶稣教会发起天足运动。“长老会后学”的史子武编著的《劝入脚图说》是第一部宣传放足的大众性读物。不过当时的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教会非常抵制,所以,这本书虽然蔚为先声,却影响不大。

到了咸丰年间,晴天霹雳一声响,太平天国运动开始了。洪秀全进入南京后,在禁止蓄养奴婢、取消娼妓的同时,也禁止女子缠足。《金陵记事》云:“女人逐日削竹签、担砖、挖沟、驮米稻、割麦豆秋禾,令裹成之脚脱去缠足布。”又附诗称“一日万家缠足放”。太平天国取消缠足的目的虽然从理论上说是为了男女平等,不过从根源来说,还是因为劳动力紧缺,所以禁止女子缠足,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劳动力。

真把反对女子缠足当一回事,当成非得变革不可的一项大事,却是在鸦片战争之后。在外侮的刺激下,破旧立新成了不可遏制的思潮。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之《论女学》章里,述及缠足之事时说:“是故缠足一日不变,则女学一日不立。”

光绪九年(1883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联合开明乡绅谔良首创《不裹足会草例》,倡议女子不缠足。两年后,他又在广州成立了粤中不缠足会。于是放足运动很快波及全国,兴起各种各样的戒缠足会、天足会、放足会、卫足会。这一运动认为“放的是文明,缠的是野蛮”,四处传唱放足歌谣:“小脚妇,谁家女,裙底弓鞋三寸许。下轻上重怕风吹,一步艰难如万里。”“五岁六岁才胜衣,阿娘做履命缠足。指儿尖尖腰儿曲,号天叫地娘不闻,宵宵痛楚五更哭……”并借此到处宣传男女平权。

辛亥革命爆发后,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不要小脚女为妻”的口号,还在马路上树立“二十五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的碑牌,并辅之以经济手段,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

终于,千年陋习,一朝瓦解,被束缚近千年的中国女子的脚得以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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