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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今起实施 公民权利得到提升

 杜丽芳 2012-08-19
2010-12-01 07:26: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回顾了,《国家赔偿法》曾经历了四次审议,那么经过四次审议以后的《国家赔偿法》,从整体上来看还凸显了哪些立法亮点?    

马怀德:新的《国家赔偿法》的亮点很多,但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取消了违法规则原则,使得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变成一个多元的规则原则,也就意味着除了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国家要赔偿之外,对于那些虽然不违法,但结果上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比如说超期拘留、超期逮捕、羁押这些损害,虽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结果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的话,国家也要支付赔偿金,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

第二个很大的变化在于,赔偿范围有所扩大,过去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中都没有包括像虐待这种不作为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这次增加了,除了殴打、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讯逼供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之外,又增加了一个虐待行为,这就意味着类似于像虐待这种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也要支付赔偿。

第三个变化在于我们的赔偿程序更为通畅,过去《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程序主要在刑事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领域,由于存在确认程序、程序期限规定不清楚、举证责任没有规定,所以程序并不通畅。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取消确认程序,而且规定申请人申请赔偿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做出赔偿决定的具体期限和程序,也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跟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商,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应该说也大大的便利了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一些程序。

第四个就是赔偿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精神损害是不支付赔偿金的,现在规定,如果侵犯了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这是原来立法中广受人们诟病的一个条款,现在明确规定国家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广大赔偿申请人来讲无疑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

 

最后国家赔偿的费用管理也有所变化,过去我们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先赔偿后报销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先让申请人赔偿支付金,拿着支付凭证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经费,这容易影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积极性,容易使赔偿打折扣。现在的法律规定,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7天之内将赔偿请求书和申请书转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必需15天内做出赔偿决定,这样的话改变了以往的先支付赔偿金后报销的制度,使得财政部门直接面对受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也方便了受害人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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