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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规定

 庋藏天下 2012-08-21

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规定

时间:2012-08-20 11:32作者:admin 点击: 63 次

 

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股票股利即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会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结构。对股东来说,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其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增加其法定资本数额,通常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或“盈余公积”,贷记“股本”。
  (二)投资企业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股票股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转换,并没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投资企业
  1.取得收入时
  作为投资企业,从原理来讲,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派发红股,相当于用留存收益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所以,派发红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时的成本
  如果投资企业若干年后对该股权进行转让,如何确认计税成本?由于股权转让是按照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为基础计价的,因此转让所得包括了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所派发的股票股利的转让所得。虽然企业在获得股票股利时并没付出资产,但在税法上已按股票面值确认所得,所以在转让股权,确认计税成本时,应按原投资成本加上股票股利的面值,即获得股票股利时所确认的计税所得。
  例1.原始投资100股,投资成本1000元。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100股,则取得的100股应按10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转让50股,其成本是为(1000100)÷200×50275(元)。
  若取得的100股没有缴税,则转让50股的成本为1000÷200×50250(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若取得股票红利时纳税,其转让时成本增加;若取得股票红利时没有纳税,则转让时成本不能增加。从持有至转让整个环节来看,不影响纳税金额;取得股票红利时是否纳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是时间性影响。
  免税优惠对收入及成本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享受免税待遇。那么,符合条件的股票红利,也应属于免税范围。由于投资企业利润总额中不包含此部分收益,需要在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八行“其他”中做纳税调增;通过在附表五免税收入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列示,过渡到附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五行“免税收入”中做纳税调减。
  取得享受免税待遇的股票红利再转让时,成本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转让成本时,仍然包括享受免税的股票股利的成本。
  例2.原始投资100股,投资成本1000元。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100股,若其中的80股符合免税条件,享受免税待遇,其余20股按面值20元纳税。现转让50股,则成本为(1000100)÷200×50275(元),而不是(100020)÷200×50255(元)。
  股票股利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理,非上市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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