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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答题模板:【法理学的万能模板】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12-08-22
【解题思路】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和自由的关系问题”,即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的原理的具体运用。
【法理学万能模板】
【定事实】材料中,家庭主妇张某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但最后却是又撤回起诉。 而Z 省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 个月,缓刑1 年,并处罚金5000 元。
【站立场】以上的处理结果说明自由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法律保护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才能真正实现!
【析概念】法的价值上所说的“自由”,是指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使主体和客体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说理由一】个人自由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不恰当地限制了自由,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对自由的法律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法不禁止即自由!”结合材料,家庭主妇张某的行为是一个自由处分自己身体的行为,是“个人隐私”的自愿公开和裸露。因此,她的自由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说理由二】“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个人意志的实现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从法的价值的来说,自由尽管是最高价值,但不是唯一的价值,除此之外,秩序、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然要在自由、正义、秩序之间谋求恰当的平衡,从而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就是法律干预自由的正当性。结合本材料,Z 省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利2.4 万元。这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是对“自由”的滥用和边界的突破,因此,检察机关介入是符合法律的公正和秩序价值的。
【说理由三】个人的自由与法律限制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法律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一部自由的历史,就是自由不断地与秩序、正义碰撞、融合,随着法律所容许的道德限度而扩张或者收缩的历史!结合材料,当“裸聊”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私密化的行为时,法律从保障个人选择的角度出发,区分了私人的道德和公共的道德,认为“聊天”属于私人感情交流的一种手段,尚不构成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破坏,从而予以容忍和保障。当“聊天”由一对一发展到一对多的时候,情感交流已经被恶俗娱乐所取代,已经达到了滥用自由的边界,行为对社会道德秩序的侵犯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此时就有了法律干预的必要。即使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也理所当然地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应当被查处、取缔。
【再强调】综上所述,自由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追求,是评价法律的最深刻的尺度。因此,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制,尤其是不能以维护秩序和正义为借口肆意地限制个人自由。在用法律限制自由的时候,我们要时刻牢记这种限制的限度:(1)坚持价值位阶,自由始终是最高的价值,除非万不得已,法律不得限制人们的自由;(2)坚持比例原则,对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维护秩序和正义所必需的限度;(3)坚持个案平衡的原则,有必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权利、行为动机、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做评论】“裸聊”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涉及到网络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需要尽管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中,尽早画出个人行为的边界,为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
 
 
点睛语:此“万能模式”的应用领域是法律中任何案件,特别是某种行为违背一般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在法律中又没有明文的规定,如果确定其行为的边界,在具体案例中要求对个人自由和法律限制之间做一个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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