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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彭宇案” 谁是谁非惟“天”

 思子琪 2012-08-23

  在昨晚齐鲁台的“啦呱”节目中,“小么哥”播出的一段视频让人心酸又无奈。在屏幕上看到,山东滨州市沾化县坝上村的王建玲大嫂,那真是额头紧煞,眉眼紧锁,鼻子发酸,嘴唇发软,整张脸都拧成了一个大大的字:冤!大嫂说了,“俺这可不是一般的冤,简直比窦娥还要冤。”“俺家老辈少辈没丢这种人,俺不会做恶事坏事,光想着救人的事。”


  原来在半年前,王大嫂骑着三轮去买菜,进了菜市场,“俺正挑着菜,听见一声'俺那娘啊’的叫喊,忙回头一看,认得!原来是同村一个嫂子。”身后倒下的这位正是王大嫂的同村村民郭美芝。按照王大嫂的说法,对方到底怎么倒下的,她压根就不知道,不过,既是亲戚又是邻居的,不能撒手不管啊,就二话没说把郭美芝抬上自己的三轮车,一路奔向医院。“救人要紧啊,她腿都那样了,再说咱是一个村的邻居,还喊她一声嫂子,俺寻思不就送到医院吗,回来再买菜也行。”


  在王大嫂看来,自己这可是做了一件大善事,必将受到全村人赞扬,可干巴巴盼了几个月,赞扬没听到一句,反倒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告正是郭美芝。起诉理由是,买菜当天,王大嫂的三轮车撞坏了她。满脸委屈的王大嫂说,“说实在的,咱不指望她谢俺,俺寻思这是做好事,人家得感激不尽,没想到她弄到这个地步。”按照王大嫂的说法,郭美芝明显是恩将仇报,明明是自己救了她,她却反咬一口,赖上一把。


  不过,最终结果却大大出乎一家人的预料,法院判王大嫂败诉,要赔偿原告郭美芝各种费用10180.10元。对于这个判决,王大嫂至今都不能认同。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王大嫂带上记者来到了当时出事的现场,可因间隔时间太长,到市场转了一圈,也没有人能回想起半年前的情景。“俺不知道,俺没见。”“时间太长了,都忘了。”不过听完王大姐的诉说,市场内所有的商户都得出了一个同样的结论,“这年头,好人实在不好做”。“不是没好人,他就不敢救。”“现在是,都害怕惹麻烦,好人不能当了。”“俺说你就好管闲事,以后就看着别管了。”


  看着这段视频,听着大家伙的议论,让人很自然地联想起“南京彭宇案”,说得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南京市彭宇称下车时见徐寿兰老太太摔倒,唤来其亲属一起送该老人到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但到了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决的结果是彭宇应赔偿40%损失费计45876.36元。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上医院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还有一起典型的类似事件是,在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小伙李凯强见宋老太摔倒,上前将其扶起。然而,宋老太却说自己的腰被他撞伤了,要他赔医药费。郑州二七区法院判决:由于事故无法查证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由李凯强承担老太太的“损失合理部分”的50%,在15日内支付给老太太7.9万余元。


  “扶一扶,扶出金钱四万五;帮一帮,帮出病患七万九”,实在令人心寒。只是,如果一旦让“不是大家不想帮,而是不敢帮”形成社会风气,再遇到有需要救助的人,都不去伸手相助,而是躲着走,任其自生自灭,那还算人类社会吗?!


  记得30年前可从没有听说过这种事,而恰恰相反,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向雷锋同志学习,做好事,不留名。“雷锋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车”。而现在?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嗨!又一起彭宇案!!!


88岁的杜老汉摔倒后,因为骨折加上感染,不幸在七个月后逝世。


  杜老汉的家属认为,老人去世和当初的摔伤不无关系。但是在事发当时,只有老人和一位小学生在场。为此,杜老汉的家属起诉说,小学生撞倒老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学生的父母则辩解说,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小学生是经过时去搀扶。


  日前,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现场无人作证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老汉摔倒 只有小学生站旁边


  据了解,那位小学生姓陈,在同安区念书。他和摔倒的杜老汉都是同安五显镇店仔村人。陈同学的爷爷陈老**杜老汉是两家相邻,中间就一条巷道。这条巷道,也是陈同学往返学校的主要通道。


 去年1月4日中午,杜老汉的大儿媳妇林女士经过巷口时,看到杜老汉摔倒在巷道的水沟里,当时,陈同学就站在旁边。林女士赶紧上前,和随后赶到的陈同学奶奶等人将杜老汉扶起。


  次日,杜老汉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6月13日,当地村卫生所人员到杜老汉家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并伴有感染症状。8月17日,杜老汉不幸去世。


  杜老汉死后,他的家人将陈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杜家起诉说,杜老汉是被陈同学撞倒在地,才造成受伤,因此陈家要赔偿。但陈家说,杜老汉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陈同学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老汉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搀扶,根本没有撞倒杜老汉。


  私了便条 能否当成法庭证据


  杜老汉摔倒时,现场只有他本人和陈同学,因此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幸好,在庭审中,法官调查发现,去年1月8日,陈老汉曾写了一张便条交给杜家。这条便条上写着:“经征求良招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陈老汉还在便条上签了字。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折。”


  但是,这两张私了便条与付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据陈同学父母说,这是杜家利用他们夫妻不在家时,威胁陈老汉签下的,杜家还写了一张字据要陈老汉照抄写下来。


  法官认为,事发当时,在场的仅杜老**陈同学。陈同学尚年幼,杜老汉也已年迈,未能正常表述事发经过。陈老汉作为陈同学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应视为陈老汉确认了陈同学撞倒杜老汉的事实。 


法官判决 原告被告责任各半


  至于杜老汉的死因,由于杜老汉死后未作尸检,因此不能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法官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说,首先,杜老汉已88岁高龄,各器官均已老化,是一主要原因;其次,杜老汉生病期间,其家人未将其送到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加重了杜老汉病情,也是其中一原因;第三,杜老汉的摔伤骨折导致行动不便,也是其体质降低的一个原因。可见,杜老汉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老汉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法官还认为,陈同学对杜老汉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老汉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认定被告陈同学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同学的父母赔偿12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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