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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公司总裁 2012-08-24
本文《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网址:http://www./ziyuan/234741.html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共和国价格法》、《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简称“幼儿园”)。

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当地城乡经济发展、办园成本和承受能力等情况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财政审核后,三报省级审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会同财政审批。

制定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收费标准的项目

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后的收费增减额;

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

、财政要求材料。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

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费、修缮费等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成本以营利为目的。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民办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报当地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备案后

财政补助(包括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以合同约定等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备案后

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教育行政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要求材料。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结算,公布”的原则,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当地情况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财政审核,三报省级批准后

幼儿园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跨学期预收。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预收费用。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制定。

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制定。

幼儿园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收费许可证年审,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

幼儿园价格、教育、财政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十条 幼儿园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办园条件,任何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教育、财政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解释。

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下载<<完整格式版本:《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Word文档 ,本文《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由东星资源网收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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