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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 民办园收费有新规

 锦溪西 2018-01-22

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幼儿园收费政策将有新变化,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有了新规范。另外,幼儿园的退费及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收费等规定也作出多项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仍然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目前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新规修改为: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修订后的《办法》对幼儿园收费项目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退费方法也更加细化。《办法》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并将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标准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根据规定,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强调,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

记者 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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