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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新旧衔接的几个问题

 金章玉句 2012-08-26

作者周朝勇 日期: 2012-08-15 

一、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 

按以前规定,已适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按照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能够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当冲减以前已经按照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按以前规定已适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按照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能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当冲减以前计提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额,应当同时冲减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政策 

下列政策规定,应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是201271日以后,就应当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否则就应当依照以前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政策; 

(二)外贸企业进口货物直接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三)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政策; 

(四)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的政策; 

(五)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出口退税率孰低原则适用的政策; 

(六)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计算依据和退税率适用的政策; 

(七)除追溯适用以外新增的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的政策; 

(八)出口免税卷烟相应进项税额计算的政策。 

三、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7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但是下列规定却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4号公告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来执行,只能从20127月以后的退(免)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一)除追溯适用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外的其他出口退(免)税办法和要求;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三)生产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调整办法; 

(四)取消新办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规定; 

(五)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 

对于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在20127月退(免)税申报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适当予以延长。 

四、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一)执行时间问题 

新政策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采取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的余额后再计算销项税额的方法,而以前却采取按照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将使出口企业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需要明确的是,出口企业2011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依照规定,其不属于追溯适用调整后新政策的范围。如果允许适用新政策规定,那么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货物未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已经视同内销征税的,就将会按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这样对同笔出口业务,同样视同内销征税就必然会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就必然违反追溯适用政策的规定。 

由于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从71日起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对执行起始日期的确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出口企业2012630日以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按照以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只有20127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才应当按照目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问题 

虽然生产企业能够准确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但并不是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就仅限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其报关出口的离岸价均包括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因此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就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不同的是,外贸企业未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三)耗用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退税额的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那么出口货物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应当从离岸价中扣除耗用的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呢? 

对此,财税[2012]39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不能计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中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不得从离岸价中扣除耗用的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属于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如果在2012630日前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以内;如果在201271日以后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之内。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7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且在规定收汇期限内未收汇核销的,则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例如出口企业20125月份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为出口报关之日起210日以内,如果企业731日以前未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8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就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731日以前已逾期未收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核销的,则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出口企业201271日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就是2012430日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如果企业在7月份已经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8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后,就应当依照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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