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政策不仅仅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加我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本国产品可以不含税的进入国际市场,在价格竞争上占优势,也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创汇。 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大部分出口货物都要承担增值税税负,在国际上各国的间接税制度一般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在政策。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率为零。所以,我国出口货物环节也是“零税率”,并且在出口贸易中存在增值税“免抵退”和“免退”两种退(免)税办法。 此处需要说明“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 “零税率”就是税率为零,通俗来说就是该项目应征增值税,只是增值税税率是零,但是纳税人还是存在纳税义务。例如国家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纳税人出口产品在出口环节增值税适用零税率。 “免税”是国家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就增值税而言即不征收销项增值税,相当于免除了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免税”情况下,进项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的退(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对退(免)税办法有基本的规定。其中第二点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免抵退”和“免退”两种方式进行了基本规定。 何谓“免抵退”? “免抵退”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资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对于这种出口方式,规定了“免”、“低”和“退”三种办法。 “免”→ 是指出口环节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抵”→ 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上述第二步“抵”中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也就是说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何谓“免退”? “免退”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免”→ 是指出口环节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退”→ 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思考与联想 如果仔细对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2〕39号文就会发现二者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款对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表述是“零税率”,而在财税〔2012〕39号文中对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表述是“免征增值税”。本文在此之前已经讨论了关于“零税率”和“免税”之间的差异,光从增值税原理来理解这两处规定,会发现存在矛盾。因为在财税〔2012〕39号文中,既然规定了“免税”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和退还的问题;只有在“零税率”的情况下,纳税人仍然对销项增值税负有纳税义务,所以此时的进项税额抵扣后为负数,才存在退还的问题。 但是,财税〔2012〕39号有其自身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因素,在1994年以前,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税是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具体方式及计算细节在本文不再详细展开,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财税字[1995]92号第五条(该条目前已经作废)。因此,目前“免抵退”的办法与计算方式是由当时的“先征后退”演变而来的。由此看来,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税并不是“免税”的,而是要征税的,所以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抵扣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因此,在本文说明出口退税办法是用的是“零税率”而不是“免征增值税”的表述,以免产生误读。财税〔2012〕39号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表述有些不一致,因此在实务运用过程中需要结合法规的历史渊源与实践进行解释,以保证税法实施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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