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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营业税(2012年4月)

 龙在田野 2012-09-03

1、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那么按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由于房东突然违约,致使我单位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能执行,我单位因此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单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按照合同规定从房东处取得的赔偿金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问:某公司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问: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4、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5、问:单位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婚姻介绍收入免征营业税。

6、问:对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在营业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61日至2013531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应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7、企业销售房产兼装修行为,装修费部分如何缴税?

问: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8、问: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以其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9、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法规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交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

10、问: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购房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遗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确定。

11、问: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还免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自20101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1.200812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2.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4.200912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

12、问: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13、问: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比如某邮政企业包裹收入为500万元,报刊发行收入为200万元,则享受免税的收入按640万元(500+200×70%)计算。

14、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免缴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15、问: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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