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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余1 2012-09-03

玉龙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政策激励措施

索引号:530721-001530-20120717-0010        生成日期:2012-7-17 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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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全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政策激励措施。
  一、放宽城镇户籍准入条件
  (一)放宽迁移落户条件。云南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云南籍居民,在我县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取得自有产权房、租住房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城镇落户。云南籍居民,在玉龙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
  (二)放宽投靠落户范围。丽江市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三)放宽户籍管理办法。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限制。云南籍农村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先落户、后就(创)业;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允许在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四)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在落户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五)其他放宽户籍落户的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云南籍农村居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一是辖区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二是各级政府评出的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三是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
  (六)严格审批程序和时限。各级公安机关对办理转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申请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县(区)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资源、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自有住房。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1年以上并符合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减半征收契税等优惠政策,其中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
  (二)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丽江籍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鼓励用人单位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三、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帮助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己转户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
  (二)增强“贷免扶补”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创业的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人员都能获得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的资金问题,帮助其扩大创业规模,带动更多就业。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整合各部门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支持力度。对稳定、成规模录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和单位,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贷款扶持和一定奖励。
  (四)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比例,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力度,力争使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掌握1至2门专业技能。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促使更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已被认定为初级技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中、高级技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五)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失业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手续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前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时、转户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城镇职工对待。
  (六)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工伤保险。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生育保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其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落实医疗及养老保险政策
  (一)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有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同父母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子女,可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及程序、待遇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地城镇居民享受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异地办理医疗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工作的,由就业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医提供服务,为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按照规定积极做好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四)完善养老保险办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口,户籍在农村的,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户进城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转户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严格落实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享受的有关办法,使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续和有效连接。
  五、建立完善教育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切实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按划片区招生、就近入学的办法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根据民办学校招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在校学生人数,按照公办学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划拨补助经费,用于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更多中等职业技能教育。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
  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机制
  (一)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丽江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承包期内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村集体及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加快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鼓励整户家庭成员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土地,退出的承包土地交回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适当补偿。承包该地的新户主可以享受与该承包地相对应的各类农业、农村补贴。
  (二)保留宅基地及农房权益。丽江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户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明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权益。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开展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的整治、复垦工作。
  (三)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丽江籍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原已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人员,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保留转户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不因为户籍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解除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对丧失资产权益的后顾之忧。
  (四)盘活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和资产权益。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城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和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土地退出的“补偿—整治—流转”或置换方式,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实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林地有偿退出;实施对农村资产流转的金融信贷支持,简化农村资产抵押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扩大面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房、林权抵押贷款,使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农村的资产权益高效流转,为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城镇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农业、国土资源、林业、财政、司法、民政、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和利用的有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各类规模经营发展,做好有关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和退出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保留实施细则。
  七、稳定计划生育政策
  (一)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过渡期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次月算起。过渡期内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过渡期内个人身份发生变化,转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从身份转变后的次月起,实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
  (二)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孕产妇,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享受户籍迁入地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国家防治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
  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创业发展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服务水平,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开办事平台,拓宽农业转移人口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渠道,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快捷办理户籍迁移登记手续。
  (二)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加强对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强化产业支撑,把小城镇特别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作为推进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点。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统一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加快新建和扩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增强城镇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科学合理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房建设力度,重点在新兴产业集中、务工人员集中的城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选取交通便利地段,加快建设一批主要供进城务工就业转户人群居住的保障房。
  (三)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帮助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照规定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和医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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