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市持股超过5%的股东减持,1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不足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每增加或减少5%,应及时公告,且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以下为各法规相关条款: 《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以下业务服务: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 (三)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 (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本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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