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明确约定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外,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为共同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债务,应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夫或妻一方如果死亡的,那么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否仍负有偿还的义务?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于债务承担? 二、 (一)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者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即不论死亡一方有无遗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均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于债务承担 这里提到的死亡赔偿金一般而言指两类赔偿,一类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另一类是指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的保险金。 要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于死者身前债务承担,关键是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对此,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其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不能以此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处理,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应该属于遗产的范畴。 在实践中,对此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及复函执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虽然上述《批复》和《复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附件一: 夫妻共同债务在其中一方死亡后应由另一方清偿 【案件索引】 (2011)清民初字第00053号 【案情简介】 【审判经过】 【案件评析】 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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