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 (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十、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四)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以增资扩股。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的限制 (一)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限制 1、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得发放高息贷款 4、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对外担保 7、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8、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 9、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 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6、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问答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知识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劳动能力。 2、在信用社辖区内从事农业、养殖、种植或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 3、个人信用程度良好、在信用社及其它金融部门无旧贷。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调查、评定 1、申请人到当地信用站申请小额信用贷款证、由信用站干部进行登记。 2、对申请人讲清小额贷款不是扶贫款,是信用社支持干正事的村民发家致富的,到期必须归还本息。 3、信用站干部应向信贷人员提供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为控制风险信贷人员应对发证花名册人员分别向信用站、大队、村民等人进行了解,对存在问题的人员做重点调查,对符合贷款规定的提交评定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回绝,信贷人员对调查的真实性负全责。 5、信用社、信用站、信贷员、大队的权、责、利。大队、信用站干部有权提供村民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信贷人员有权对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在出现问题时信用站,大队干部必须积极的进行协调、解决。信用社对村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加强了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力度、提高了信用社的收益,信用社在年终按小额贷款收息的10%提取代办费提高了信用站的收入,信贷人员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增加了利息收入完成了联社下达的考核指标,增加了工资收入,大队干部通过开展小额贷款为村民办了实事,得到了村民的拥护,提高了执政能力。 三、发证 1、由信贷人员填写小额贷款信用证并盖章。 2、信用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3、发证后信用站开始对发证户经济状况等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信贷人员。 4、信贷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发证户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任,并做出减少贷款额度或收回贷款证的提议,信用社将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发放 1、对发放贷款证的农户可随时持贷款证和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信用社在贷款额度内给予办理。 2、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将借款人联系方式填列完整。 3、贷款的发放针对的是农户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贷或替他人办理贷款。 4、贷款发放及归还主要由内勤办理,信贷员在场由信贷人员办理。 5、合理确定借款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 五、归还与结息 1、小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主要提高借款户与信用社的联系使信贷人员能随时掌握借款户情况。 2、贷款到期20日前会计负责将到期贷款通知信贷人员,信贷人员或信用站干部通知借款户准备还贷资金。 3、小额贷款不准倒约,贷款到期必须归还。主要是提高借款户归还贷款的积极性和提高信用度,使信用社便于掌握贷款风险。 4、如借款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站干部、大队干部、信贷人员应积极进行催收,如确实不能归还,信贷人员将不能归还的原因整理后随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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