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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nmwhzyg 2012-09-05

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4、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十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经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五、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会计法》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四)《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

    (五)《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解散的条件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十七、小额贷款公司破产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十八、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公司印章);

    (三)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出资额;

    (四)公司经营情况;

    (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六)省中小企业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禁止的行为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利率政策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

  (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十、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四)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以增资扩股。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的限制

    (一)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限制

1、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得发放高息贷款

    4、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对外担保

    7、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8、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

    9、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                              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5、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6、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无犯罪记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问答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答: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5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县及县以下地区已经试点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化转移,引导民企资本向金融服务业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有省金融办、市(地)、县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公安局、工商部门、银监部门及人民银行。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指定的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程序上怎么操作?
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六、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答: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八、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九、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十、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其他条件。
十一、股权转让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范围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十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金来源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十四、贷款执行利率方面有哪些限制和要求?
答: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小额贷款知识

、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劳动能力。

  2、在信用社辖区内从事农业、养殖、种植或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

  3、个人信用程度良好、在信用社及其它金融部门无旧贷。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调查、评定

  1、申请人到当地信用站申请小额信用贷款证、由信用站干部进行登记。

  2、对申请人讲清小额贷款不是扶贫款,是信用社支持干正事的村民发家致富的,到期必须归还本息。

  3、信用站干部应向信贷人员提供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为控制风险信贷人员应对发证花名册人员分别向信用站、大队、村民等人进行了解,对存在问题的人员做重点调查,对符合贷款规定的提交评定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回绝,信贷人员对调查的真实性负全责。

  5、信用社、信用站、信贷员、大队的权、责、利。大队、信用站干部有权提供村民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信贷人员有权对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在出现问题时信用站,大队干部必须积极的进行协调、解决。信用社对村民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加强了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力度、提高了信用社的收益,信用社在年终按小额贷款收息的10%提取代办费提高了信用站的收入,信贷人员通过发放小额贷款增加了利息收入完成了联社下达的考核指标,增加了工资收入,大队干部通过开展小额贷款为村民办了实事,得到了村民的拥护,提高了执政能力。

  三、发证

  1、由信贷人员填写小额贷款信用证并盖章。

  2、信用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3、发证后信用站开始对发证户经济状况等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信贷人员。

  4、信贷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发证户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任,并做出减少贷款额度或收回贷款证的提议,信用社将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发放

  1、对发放贷款证的农户可随时持贷款证和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信用社在贷款额度内给予办理。

  2、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将借款人联系方式填列完整。

  3、贷款的发放针对的是农户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贷或替他人办理贷款。

  4、贷款发放及归还主要由内勤办理,信贷员在场由信贷人员办理。

  5、合理确定借款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

  五、归还与结息

  1、小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主要提高借款户与信用社的联系使信贷人员能随时掌握借款户情况。

  2、贷款到期20日前会计负责将到期贷款通知信贷人员,信贷人员或信用站干部通知借款户准备还贷资金。

  3、小额贷款不准倒约,贷款到期必须归还。主要是提高借款户归还贷款的积极性和提高信用度,使信用社便于掌握贷款风险。

  4、如借款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站干部、大队干部、信贷人员应积极进行催收,如确实不能归还,信贷人员将不能归还的原因整理后随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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