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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不能混淆的七个理由

 学问有没有进步 2012-09-06

“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不能混淆的七个理由

文/李建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于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无凝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间,确实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这两种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目的的同一性。这两种监督都是运用国家权力所进行的监督,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它们混淆,主要有以下7个理由:

    理由1、监督的级别(地位)不同。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在人大监督之下行使,检察机关要接受和服从人大的监督。

   理由2、监督的主体不同。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

   理由3、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大监督的范围是广泛的、不特定的,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律实施的一切主体、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随时检查其他所有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但是由于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分工的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直接办理任何具体案件,因而这种监督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特定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其他国家机关实施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抽象行为为主,这类行为难以进入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范围,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进行监督。与人大的监督相反,检察机关作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就不能任意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公民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理由4、监督的内容不同。人大的监督内容是广泛而带根本性的,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法律监督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以监督客体及内容为标准,大体上可以将监督内容分为四种:①立法监督②行政监督③司法监督④人事监督⑤宪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①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②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③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理由5、监督的方式不同。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监督则主要是通过侦查、办理具体案件的形式进行监督。

理由6、监督的程序不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职权;检察法律监督依照相关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否则监督无效。

理由7、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同。人大的监督具有决策的性质,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只具有请求建议的性质。人大的监督具有最高权威性,并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即具有终结性;检察监督则必然引起诉讼程序,但不进行实体处分,不形成最终法律结果,其监督的最后效力需审判机关最后裁决才得以实现或者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接受才可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结论: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应当界定为“权力监督”。由于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在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时有意避免使用“法律监督”的用语,因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界定为“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领域,以区别于人大的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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