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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yzsr273 2014-05-13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践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切实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才能有效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是要处理好权力与职责的关系。权力与职责是对称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的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模范担负好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代表机关。
    二是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从法律层面是授权与受权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仅是工作方法和形式不同,但目的和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为人民管好权用好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努力把握好监督的度,做到履职不错位,监督不越权,支持不失职。
    三是要处理好务实与务虚的关系。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做到思想务虚和工作务实相结合,在实干中勤于思考,在忙碌中注意总结,务虚要提高自觉性,增强针对性,使调研、检查、审议符合发展大局的要求,使决策在研究讨论中更完善、更科学、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务实要听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务求使认准的事管到底,该管的事抓落实,抓住的事有结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是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开展工作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政治优势,坚持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决议决定,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不但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又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人大工作要深刻理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把民主作用发挥在集中之前,把坚决执行体现到集中之后,形成民主团结、协力共进的良好局面。
    五是要处理好依法与创新的关系。“言必讲法,行不离法”是人大工作的基本特征。要在工作中时刻注意讲求法律性、程序性,坚持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工作的合法有序。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要把依法开展工作和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重视基层群众的创造,重视吸取外地人大的先进经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勇于探索新方法,使人大工作富有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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