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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昵称13276094 2014-10-22

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专项工作评议,既是监督形式的创新,也是人大监督向实质性推进的深化,显示出了良好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既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改进了被评部门的工作,增强了“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又树立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

思考之一:专项工作评议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虽然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实质看,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也就是说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符合宪法原则和法律基本精神。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作评议,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情况向人民汇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有效载体,也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人大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与支持统一起来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主要是看执法,看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看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立法本义,是否越位,是否有不作为;看执法行为的后果。专项工作评议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创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好形式,是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实践证明,它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效能,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符合法律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个人认为,监督法最终未将“专项工作评议”列为人大常委会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是鉴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故未作规定。但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

思考之二:专项工作评议必须依法规范和完善

从地方人大实践看,各地开展评议的名称各异,做法不一,尤其在程序上亟待规范和完善。个人认为,依法规范专项工作评议,应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客体。评议客体,即评议的对象。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评议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同时包括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工作机构。由于“一府两院”肩负着领导一个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任,发展经济的思路是否正确,司法是否公正,措施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将其作为评议对象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将会有力促进其依法办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关于专项工作评议主体。工作评议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此相适应,专项工作评议的方式就应当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门的评议大会进行评议。根据委员、代表发言而形成的评议意见,必须以常委会名义方可提交被评单位进行整改,这样才能使人大的评议工作更具权威、更为有效。

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着重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及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原则和程序。专项工作评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处理好简化评议程序与确保评议质量的关系。整个评议过程应力求方式简化又不草率从事,减少环节又不降低标准。在确保评议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科学安排时间,从而提高效率。从各地开展评议的做法看,主要有四个必要程序。一是准备程序。主要是做好思想、组织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程序。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内容,组成调研组,深入被评单位和基层,运用走访座谈、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多种方法,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评议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召开评议大会,由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评议;二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部门的工作状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三是人大常委会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整改程序。专项工作评议必须注重督查整改,以增强评议效果,达到评议的目的。

思考之三:专项工作评议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活动,要自始至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评议前,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确定评议内容,使评议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在评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人大专项工作评议要从法律角度了解、监督干部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思想作风情况,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敏感性问题,在此情况下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对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向党委部门转达,以作为考核部门和干部的依据,从而起到评议一处、教育一片、震动一片,推动全局的效果。

正确处理好评议者与被评议者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是单向监督,但涉及评议方和被评议方两个方面。如果被评单位和干部对人大评议工作的积极意图不理解,对评议操作过程不清楚,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情绪上的抵触;同样,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得罪人、伤感情”,那么评议就起不到作用。因此,评议要始终注重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评议也是支持工作”。人大工作评议,不同于偏重讲成绩的“总结评比”,也不同于 “行风评议”。要防止评议走过场,对部门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稳、准、狠”地进行评说。

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评议是手段,促进工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评议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单位,要敢于和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以增强评议工作的力度,必要时运用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确保评议工作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使评议工作有力度、有深度、有震动、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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