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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

 zengqing1991 2012-09-08
   “我过去是恺撒,我是查士丁尼,我因为感觉到上帝的意志而笔削诸于法律……在我和教会的步骤和谐之后,我蒙受上帝的感应,立即把我的全部精神,用在那件大工作上面。”
罗马地区,在历史上素来以法律健全而著称。《十二铜表法》、市民法、万民法等都为后世所景仰,《格列哥安法典》、《海摩格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更是渊远流长,名扬四方,然而,最为后世推崇的、被称为奠定西方法律基础的当推《国法大全》(又名《民法大全》)。
  公元528年2月13日,查士丁尼登基伊始,便召集十名法学名家组成法律编纂委员会,由前司法长官约翰(即“尼卡”起义中被罢职者)任委员会主席。 
  公元529年,《敕法汇集》即《查士丁尼法典》正式生效,同时宣布废止一切旧法律。公元533年11月,根据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的著作《法学阶梯》与《常用法》,结合其它著名法学家如伯比尼安等人著作精神,编成《法学阶梯》公布使用。 
  公元533年12月,查士丁尼时期又一部杰出法学著作《敕法汇集》问世了。这部著作是30多位法学家,集三年心血编纂而成,收集了他们从公元前1世纪末到公元4世纪初38位著名法学家的著作2000卷,300万条法律,从中选取了1625卷书的9200段,计15万条法律。
  “工程”之浩大,令后人叹为观止。
  《敕法汇集》是东罗马帝国用拉丁文著述的最后一本法律著作。
  查士丁尼在完成上述三部法典的编纂以后,下令凡未曾收入《法典》的先前一切法学家的著作,一律作废,并下令焚毁了特利布尼安在编写《学说汇集》时收集的全部前代法学家的全部著作。同时下令,此后有关法律的解释权由皇帝一人操纵!这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后来收入
  《新律》中,在查士丁尼死后才发表。《新律》的大部分内容属于公法与教会法规范。在私法方面主要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敕令。后世学者为研究方便,将上述《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学说汇集》、《新律》合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它保留了发展了罗马在法学上的天才性创造成果,成为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上许多国家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与英语国家的普通法体制形成对照,后世公认,“再没有哪部法典对世界有这么持久的影响了”。 
  查士丁尼本人也因《国法大全》这部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而流芳千古。虽然他整个一生都在南征北战,征伐不已,但他对历史的最大贡献却显然不在征战本身,而是《国法大全》使他“著称于世”。为此,他被列入《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100名人排行榜》之列。

历史评价

  查士丁尼一世是希腊-罗马时代末期最重要的一位统治者,他的统治期一般被看作是历史上从东罗马帝国转化为拜占庭帝国的重要过渡期。比如他于542年废除了执政官这个从罗马共和国遗留下来的官职(可能出于费用的考虑)。他还加强了皇帝作为神在地球上的代表的地位,这一举彻底摧毁了罗马帝国中皇帝是首席执行官、“国家之父”的形象。但历史学家普罗科匹厄斯就已经对查士丁尼一世的政策提出了深刻的批评。普罗科匹厄斯的著作是今天对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期研究最重要的一手资料。
  查士丁尼是世界影响最大的帝王之一,主要由这两点体现:他为拜占庭帝国打下了稳固的基础,这个帝国在历史的风吹雨打中延续了近千年之久,后来一度成为亚欧大陆西部文明世界的唯一火种。二是《罗马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的法典在拜占庭帝国衰亡后一度失去其影响力,但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查士丁尼的法典重新焕发出它的热力,成为超越时空限制的法律大全。近代欧洲各国的法律,除了英国自成体系之外,多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亚非美等国家的法律。因此,在世界历史上最有影响的帝王中,查士丁尼一世可以当之无愧地进入前10。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内忧外患,本已摇摇欲坠的帝国大厦,在强悍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冲击之下终于灭亡了。西罗马覆灭后,东罗马帝国依然健在,而且相当繁庶,这主要得力于东罗马有利的地理环境。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旧称拜占庭)位于欧亚两洲交界处,扼黑海咽喉,海上贸易发达,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在位之时,国势日盛。在这种情况下,查士丁尼才有机会来制定一部伟大的传世法典。
  查士丁尼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 (又译《国法大全》 )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也是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法典的基础

  查士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之后至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总称。公元前6世纪的塞尔维乌斯·固里乌斯?穴约公元前578~前534年?雪改革,是罗马国家和法律形成的标志。与此同时,罗马奴隶主阶级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会规范,罗马奴隶制法随之产生。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产生的《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胜利。同时也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的雏形。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的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从未废除过,它的一些条款一直实施到罗马历史的结束。公元前3~公元1世纪,罗马通过一系列的对外征服战争,领土不断扩大,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主要特点是市民法占据统治地位,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此外帝国内还有所谓的万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罗马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罗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关系。至于家庭、婚姻和继承权等仍归市民法调整。虽然,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罗马人、意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内容仍十分简陋,而且只是采录当代以前诸位皇帝的敕法,没有足够的深度以适应时代的更新变化。即使是最晚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时代,也已有许多不符当时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审视这些法典,认为这些旧有法典具有无法掩蔽的基本缺陷。为了他的帝业,他要为人们提供一种永久恪守的行为规范,绝不是将敕法收集然后转载在一本书里。这并非单纯的立法事业,也并非宗教事业的延伸,它将是他恢复帝国的另一个支柱。

法典概述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顺序排列敕令的摘录,上面标出颁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颁布后,又陆续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为《查士丁尼法典》的续编。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于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辑纳了历代法学家的论文,简要阐明法学原理,是学习罗马法学原理的简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为主席,11名博学、有名望的法学家和从别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学校选出的5名教授为委员,共同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分门别类加以搜集、整理并进行摘录,共花费3年时间编成了《学说汇集》,又名《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于533年底颁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学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内容属于行政法规,也有关于遗产继承制度方面的规范。 
  以上4个部分,在12世纪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编成,并且是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这部民法大全的代称。《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确宣布皇权无限,维护教会利益,巩固奴隶主的统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应安分守法”,否则,要依法给予严厉制裁;法典还特别强调奴隶必须听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许有任何反抗,据此可见,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试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化,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并运用这个法典来为其挽救奴隶制的统治服务。 
  《查士丁尼法典》虽然保留了奴隶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卖为奴隶以补偿自己对他人冒犯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妇女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典强调了基督教的思想统治,确立了君权神授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对异教徒的强行改信基督教和镇压的政策,甚至规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规模和生活规则,强化了对隶农的统治;法典也用许多条文严格规定了奴隶与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的主人,对不服从者处以重罚乃至死刑,只是由于隶农的反抗斗争才不得不写上释放奴隶的条文。

法典的推广

  12~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相继采用了罗马法。德国是采用罗马法最积极的国家。德国马克西尼安一世于公元1459年,发出通告“宣布帝国法院的审判以共同的法律为基础,由十六名法官共同执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们必须精通罗马法;另外八名,则是从罗马法赋予其特权而对罗马法深具好感的贵族阶级中选任。罗马法在德国一直被沿用到19世纪末期,而重新制订的《德国民法典》也挣不脱罗马法深入骨髓的影响。 
  在法国,罗马法一开始曾遭到严格禁止,但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下,从16世纪起,罗马法逐渐成为法官断案的具有权威性的准则。拿破仑引以为傲的《法国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它后来成为大陆法系中民法典的经典之作。 
  在英国由于贵族们不满查士丁尼将所有特权均归诸于帝王一人,故而纷纷抵制罗马法的采用,但这一切,没有阻止罗马法成为12世纪英国法律进修科目的普遍讲义。虽然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来源于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约原则、遗嘱、信托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没有接受罗马法的形式,但它仍摆脱不了罗马法的影响。

法典的影响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末期,《民法大全》(即《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成为欧洲大陆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据说这样的国家施行的罗马法体制与讲英语的国家施行的普通法体制形成了对照。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国法大全》,只是把其中的某些部分编入民法。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是法律研究、训练和论说的基础。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最终都采用了罗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国法大全》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世界性的。其主要影响集中在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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