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的运河码头贸易
京杭大运河作为我国贯通南北的唯一航道,实际上成为明清时期南北物资交流的大动脉。台儿庄明清两代的港口码头贸易量非常可观。特别是明万历年间直到清中叶的三百多年里,运河的商品流通量远远超过其漕粮运输量,所谓“半天下之财赋,悉由此路而进”。据有关专家测算,清代山东运河沿岸港口、码头,年吞吐量仅粮食商品一项就相当于漕运量的3—5倍,再加上棉花、烟草、干鲜果品、煤炭、建筑用材等其他商品货物,估计年吞吐商品货物量约相当于漕运量的10倍左右。根据史料分析,台儿庄明清时期运河码头的商品流通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商船往来货运。台儿庄运河除过往官家的漕船,但更多的是吸引南来北往的商船,正如史书所描绘的那样:“公家运漕,私行商旅,舳舻相续”、“商船往来,日以千计”(《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545页)。 2、漕船附载。明朝政府规定每只漕船要额定运载正耗潜粮472石,此外允许附载一定的物品。附载的物品主要有芦席、板木、城砖、酒瓶、修河材料以及每船额定漕粮外的粮米。 3、漕运土宜。自明代起,政府允许漕粮运军附运一定数量的自用什物或土产,称为土宜。这种官船附运的“土宜”,可以沿途贩卖,“免其抽税”,以补充运军生计和运粮脚价不足。这一免税土宜的限额是不断增加的,明弘治时规定每船“不得过十石”,而到明万历年间台儿庄运河开通时就增长到了60石。清代,以从康熙年间的每船60石,增至嘉庆年间的150石,而且土宜范围不断放宽。乾隆年间又准行回空漕船免税携带土宜60石,嘉庆时增至84石。 4、漕船违禁。明朝政府规定:“凡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而实际上漕船附带违禁私货,日甚一日,禁而不止,甚至“今多以原总耗米尽卖轻赍,置买私货于沿途发卖,以致稽迟,乃至来京反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明宪宗实录》卷84)。 5、回空漕船揽载私货。回空揽载的漕船,实际上可视为商船。而且清代乾隆以后它还享有一般商船所没有的部分商品免税的优待,这就更增加了回空漕船营商的竞争优势。明清两代过往台儿庄的漕船均在万艘上下,其搭载的“土宜”和回空揽载的商货,加之漕船违禁谋私(即使以每船半载计之),也是一个不可低估的驼量。所以,台儿庄明清时期的运河码头“河道帆樯如林,两岸货物山积”,直接在运河船上和码头上的贸易,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清代,台儿庄北部的民营采煤业已具有很大规模。据光绪《峄县志》载:清代前期,台儿庄以北的“枣庄、田家庄、齐村居民以此为业,往以煤故致资数百万”。乾嘉时,台儿庄北的民营煤窑时有增置,“由是矿业大业,而县诸大族,若梁氏、崔氏、宋氏以炭故皆起家,与王侯埒富”。每年有“数百万石”的煤炭通过台儿庄运河“连樯北上”,供应京津冀一带。道光时,峄县的煤窑分别为崔、宋、黄、梁、金、田、李、王“八大家”所垄断,煤炭出境皆由台儿庄水路北上或南下。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峄县中兴煤矿公司在台儿庄运河沿岸开始建设煤炭专用码头,除煤炭贸易输出外,还有大批的煤焦发往淮阴、镇江、上海、浙江等地。1914年,中兴公司在台儿庄设置了码头贮煤场、车站卸煤场等周转基地,并拥有运输船舶72艘(其中“粮划”19艘,“对槽”53艘),最大载重吨位为80吨,最小载重吨位为30吨。同时,由于煤炭货源充足,还吸引了大批外地船只来台儿庄参加运输,仅从黄河、小清河来台船只就有118只,全系“对槽”船,约计3500余吨位。随着台枣铁路的通车,台儿庄运河码头形成了水陆联运的格局,主要贸易输出煤炭、煤焦、粮食、木材等大宗货物,仅煤炭一项每年吞吐量就达到8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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