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界定 ![]() 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在所难免,夫妻双方都必须面对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分崩离析。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此,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此分析一下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法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常见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 5、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6、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取消了老的《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条文。 四、军人退伍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X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五、法律认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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