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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

 指间飞歌 2012-09-18

党员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4日 16:38
来源:求是理论网   作者:许志锋 周小锋
 

  敬畏是人特有的心理状态。一个人只有心存敬畏,才会三思后行,行有所循,行有所止。反之,思想就会迷失方向,行为就会逾越规矩。作为党员干部,一要敬畏岗位。岗位是干事创业的平台、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无论职务大小,级别高低,岗位都承载着组织的重托,领导的信任,群众的期望。从近些年来一些发生问题的党员干部的教训来看,得到一个岗位不容易,失去一个岗位很简单,因此,必须把岗位当做事业来追求、当做荣誉来看待、当做生命来珍惜,老实做人,踏实干事,真正无愧于岗位职责、无愧于组织培养。二要敬畏权力。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组织赋予的,是代表党委和领导行使的,一份权力就是一份责任,必须心存敬畏、尽职尽责。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缺乏敬畏,把公权当私权,为所欲为。因此,一定要从政治上、全局上思考和把握手中权力,铭记权力意味着责任,始终做到循规蹈矩、依法办事;权力依傍着风险,始终做到头脑清醒、谨慎行事;权力代表着形象,始终做到公私分明、公正处事。三要敬畏法纪。法规制度是正确履职用权的重要保证。对法规纪律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执行的力度和效果。明朝理学家方孝孺曾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这启示我们,对法规纪律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意,做到言行有度。如果目无法纪、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那么违法犯罪就是迟早的事。党员干部应当时刻铭记“木受绳则直,人守法则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铁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做到心中有法纪、言行合法度、办事合法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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