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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上的现行军衔

 tjhx0526 2012-09-20

关于世界上的现行军衔

目前世界上有四大类军衔,分别是东方型、西方(西欧)型、东亚型和中国型。最后一种是中国独有的。

1.苏联的军衔体系被称为东方型军衔,与美国的西方型军衔及日本的东亚型军衔相对应,随着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沿用了56年的苏联军衔被俄罗斯等前加盟共和国不同程度地继承下来。

苏联陆空军 苏联海军
苏联大元帅 苏联大元帅

高级军官 苏联元帅 苏联海军元帅
军兵种主帅

大将/军兵种元帅 海军元帅
上将 海军上将
中将 海军中将
少将 海军少将
校官 上校 海军上校
中校 海军中校
少校 海军少校
尉官 大尉 海军大尉

上尉 海军上尉
中尉 海军中尉
少尉 海军少尉
准尉 高级准尉 海军高级准尉
准尉 海军准尉
军士 大士 海军大士
上士 海军上士
中士 海军中士
下士 海军下士
兵 上等兵 上等水兵
列兵 水兵

以苏联为首的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均实行这种军衔制度,如蒙古、朝鲜、越南等;苏联解体后,其原各加盟共和国基本上沿袭苏联的军衔制,如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东方型"军衔制的特点是:设大将、大尉,有些国家设元帅,个别国家设大校;不设准将;兵的等级别较少,一般为上等兵、列兵两极。

2.西欧型

以美国军衔为代表

美国军衔设6等25级:五星上将(战时或战后对有特殊贡献的军官才授予) 、上将 、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四级准尉、五级准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

美军军官的职务-军衔对应关系如下:
1、战时参联会主席、军种参谋长、集团军群司令——特级上将(即五星上将)
1、军种参谋长、集团军司令:上将
2、军种副参谋长、军长:中将
3、师长:少将
4、副师长、独立旅长:准将
5、团长:上校
6、营长:中校
7、副营长:少校
8、连长:上尉
9、副连长:中尉
10、排长:少尉、中尉

以欧洲传统军衔制为模式的"西方型"军衔。分英式和美式两种。

"西方型"军衔的特点是:设准将,不设大将、大尉,有些国家设元帅,兵的衔级较多。英式军衔和美式军衔的主要区别在于准将这一级位置,英军"准将"这一级是列入校官等级中的,翻译成"大校"似乎更合理;而美国准将为一颗"将军星",是列入将官等级的。

3.东亚型

主要是日本。分战前旧军衔和战后新军衔。

旧日本陆军军衔分为将宫、佐官、尉官、准士官、下士官和兵,计6等16级。佐官相当于校官,准士官相当于准尉,下士官相当于军士。

按照日本的称谓,16级次序为:大将、中将、少将、大佐、中佐、少佐、大尉、中尉、少尉、准尉、曹长(上士)、军曹(中士)、伍长(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根据1906年颁布的《海军军人之名称及阶级表》,日本海军的军衔分为将官、上长官(校官)、士官(尉官)、准士官(准尉)、下士(军士)和卒,计6等18级。下士官以上的等级与陆军相同,兵的等级比陆军多两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水兵。

新日军军衔等级

1950年,日本重建军队,至1954年建成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重建的日军军衔分干部、曹士两大类。干部军衔包括将、佐、尉官3等。将官分为将一、将二、将补。将一相当于上将,将二相当于中将,将补相当于少将。佐官称一佐(上校)、二佐(中校)、三佐(少校)。尉官称一尉(上尉)、二尉(中尉)、三尉(少尉)。曹士称一曹(上士)、二曹(中士)、三曹(下士)、士长(上等兵)、一士(一等兵)、二士(二等兵)、三士(三等兵))。

新日军1970年增设了准尉,1980年又增设了曹长(即军士长)。

目前,日军官兵的军衔共有6等18级。

以日本为代表的军衔类型,既不同于"东方型",也不同于"西方型"。日本于19世纪60~70年代"明治维新"时实行军衔制,为亚洲较早实行军衔制的国家。日本作为"列强"之一,其军制成为东亚国家竞相仿效的重要内容。中国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军衔制在很大程度上受日本的影响。至今台湾军队的军衔制还保留着这种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军队被解散。1950年,日本重建军队,沿袭了旧日军衔等级,只是名称有所变化。这类军衔的特点是:军官衔级较少,设3等级,不设大将、准将、大尉。 实行这类军衔制的亚洲国家目前还有泰国。韩国、菲律宾也曾实行这种军衔制。

4.中国型

我国1955年军衔主要是仿照了苏联军衔。而现在使用的新军衔则不同于其他国家,有鲜明的本国特色。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

士兵设: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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