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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新税法速递及小评

 傲骨玉莲 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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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新税法速递及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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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召开部分省(市)国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0个省(市)工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有望2013年在全国铺开,并扩容至大部分服务行业,比如邮电、通信、快递等行业。

据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将修订后的环保税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开征环保税的工作正在按既有计划逐步推进。环保税对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税负将产生影响,并导致产业链上的工业制成品、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最终影响到市场消费品价格。近期值得关注的还有,为挽救股市这个中国最大的“烂尾楼”,市场减税呼声日渐高涨,监管层似乎也有意按照积极发展资本市场的套路,协调相关部门,通过有效降低证券投资税负,使广大投资者真正分享到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好处。


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点评:此次税务总局一是明确了试点前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北京等八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按照时间表,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点评:部分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有望于2013年初在全国全面推开。

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免缴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点评: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含义的解释。

发布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

境内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包括对外销售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费税:(一)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二)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简称“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当期投入生产装置的实际移送量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

点评:我国自2006年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之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产品成本中则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对国产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政策,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可不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企业搬迁发生的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三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的年限摊销。

点评: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分开单独申报。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点评: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单位或个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我国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子公司(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所有权转移的租赁期在五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实行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但是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点评:政策旨在调节和平衡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作者:盛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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