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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常见问题

 tutu506 2016-08-07

  1.总公司在大连,在国税有消费税税种,近期在大连不同区又设立几家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消费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还需要交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不需要交消费税。

  

  3.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商品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应以成套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缴纳消费税。

  

  4.销售护肤类化装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请问现在对于护肤类化装品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化妆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对于生产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为30%。

  

  5.我们公司是用石脑油生产混合芳烃产品的,企业在销售税产品时还征收消费税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是自产的石脑油用来生产芳烃类产品的,可以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如果是非自产的石脑油则正常征收消费税。

  根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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