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相关政策

 情系大连 2012-09-24

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基础设施

1.加大对重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市本级每年安排政府投资总额的7%,用于支持乡镇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九节点(指獐子岛镇、安波镇、莲山镇、老虎屯镇、复州城镇、永宁镇、青堆镇、黑岛镇和仙人洞镇)等重点镇建设项目。各区市县政府按市本级政府投资1:1的比例进行配套。

2.加大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对列入国家支持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市本级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的60%40%进行配套;新建通屯油路项目,市本级政府补贴由每公里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农村公路改造升级达二级路及以上标准的,市本级政府每公里补贴50万元。

二、产业发展

3.支持涉农区市县企业开发新技术新装备。在市本级政府投资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首台(套)技术设备推广资金。

4.加大对涉农区市县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市本级政府投资中每年安排50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

5.加大对涉农区市县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涉农区市县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关键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现有市本级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补贴比例再提高3个百分点。

三、土地保障

6.合理安排年度土地和围填海用地指标,全域城市化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用地用海优先纳入当年土地和围填海年度计划。

7.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各区市县政府依法依规鼓励符合实施条件的村屯,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引导整村整屯搬迁。

8.加大清理盘活闲置、废弃和利用效率低的土地力度。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对节约集约利用的地区给予增加用地指标奖励。对工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户籍管理

9.适当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已经申领居住证的异地人员落户条件为:在主城区(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区、高新园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社会保险均满5年的,可在主城区落户;在新市区(指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社会保险均满1年的,可在新市区落户;在新区(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在新区落户。

10.调整投资纳税、购房和结婚年限等落户标准。投资纳税落户主城区由投资150万元、年纳税8万元调整为投资120万元、年纳税8万元,新市区由投资100万元、年纳税5万元调整为投资80万元、年纳税5万元。在我市有稳定职业的个人出资购房,落户范围由现行的商品房放宽至存量房,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由购房款80万元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新市区、旅顺口区由购房款50万元调整为购买单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或购买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新区购房即可落户。夫妻投靠落户主城区由结婚8年调整为2年,新市区由结婚5年调整为1年,新区不受结婚时间限制。

11.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知名高校、研发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12.  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落户的学历条件放宽至全日制大学专科(北三市为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条件放宽至中级以上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五、融资支持

13.加大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市本级政府投资中安排15亿元,各区市县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入股,共同组建一批城镇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开发建设七区 指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城区、瓦房店沿海经济区、庄河城区、花园口经济区、皮杨城区和大小长山岛)等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14.拓宽融资渠道。对运用表外业务、股权投资、租赁、票券、信托、总部资金等多渠道融资方式,支持全域城市化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金融机构,市本级财政按其当年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每户上市补贴的最高额度分别从20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200万元;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中期票据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1‰的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公共服务

16.逐步统一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标准,北三市和长海县的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省基础教育强区(县)建设标准。逐步统一城乡教师待遇标准。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建设,涉农区市县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免费职业教育。

17.提升县域整体医疗卫生水平。支持公立综合三级医院与县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健全农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对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市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加大培训力度,使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全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18.支持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区市县建设1所市民健身中心。支持各区市县新建或改造一个剧场,文化馆建设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

七、社会保障

19.扶持失地失海和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人员就业。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失地失海和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人员自主创业的,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支持。

20.逐年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建立长效筹资机制,缩小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差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

21.推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22.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救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适时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23.统一规划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会力量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兴办养老机构的,市本级财政给予每床4000元建设补助,给予每人每月80元运营补贴。

八、城镇改革

24.支持国家已批准的瓦房店市和9个镇开展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重点镇综合配套改革,在北三市各选择一个重点镇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具体改革试点内容另行研究制定。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到2015年底为止。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