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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处置

 昵称6104267 2012-09-24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新准则不再像旧准则那样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如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处理流程
    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过程分为两步:首先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一辆小汽车(原价100000元,累计折旧40000元,公允价值70000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0000元。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累计折旧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
    债务重组收益:80000-70000=10000(元);
    资产转让收益:70000-60000=10000(元)。
    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1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000。
    纳税分析: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2.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视为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该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确认损益,而此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不符合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例2.假如将例1中A企业小汽车投资给B企业,协议价为80000元,该投资具有商业实质,其余条件不变。
    A企业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公允价)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0000。
    例3.沿用例2,假如A企业收到B企业的补价10000元,其余条件不变。
    A企业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0(公允价)银行存款1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0000。
    纳税分析:综合例2和例3,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并将交易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像旧准则一样由于采用账面价值而产生所得税方面的财税差异。所以在新准则下换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固定资产投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4.沿用例2,协议价不公允,该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余条件不变。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
    纳税分析: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即新准则采用账面价值法,一律不确认交易收益。而税法规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其销售价格可参照同类资产或相近资产的价格来定,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财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将审批范围缩小,即正常损失当年直接扣除,非正常损失需审批后在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亏损、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例5.2006年末盘点,企业盘亏运输卡车一台,原价150000元,已提折旧50000元,经董事会决议由过失人赔偿85000元。会计处理为:
    (1)转销盘亏资产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100000
    累计折旧50000贷:固定资产150000。
    (2)收到过失人赔款时: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85000。
    (3)结转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盈亏1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15000。
    税务处理:以上清理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出具资产丢失的有关证明以及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等证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以及处置时冲销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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