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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辩论词

 公司总裁 2012-09-2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认证、本案被上诉人赵国伟殴打上诉人的事实更加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在南关区司法局揭发控告司法局干部的违法乱纪问题中,遭到司法人员也就是本案的被上诉人赵国伟的殴打、经医院诊断:胸壁外伤、手外伤。

被上诉人身为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在司法机关公然以暴力威胁手段压制阻止上诉人依法上访,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民主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不但是客观事实,也是法律事实。经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取证、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存在。被告南关公安分局南岭街派出所对被上诉人赵国伟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被上诉人的起诉以超过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行政复议法》第19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审被告南岭街派出所于2007年11月5日对被上诉人赵国伟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南关区公安分局是于2008年2月25日对被上诉人赵国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法维持了南岭街派出所对被上诉人赵国伟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赵国伟于2007年12月26日申请复议,而在2008年2月26日复议期满后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放弃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申辩在2008年6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8年6月12日向法院诉讼不超过诉讼时限,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质问、被上诉人如果十年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那么你也十年后再向法院诉讼吗?也称不超过诉讼时限吗?这足以说明了被上诉人明知自己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限,在不法势力的恶意串通活动下故意继续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叫人费解的是,上诉人接到法院送达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不是行政起诉书,且“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书是两个法律关系。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足以证明被上诉人2008年6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所谓“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超过了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其认定是错误的,有悖法律、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被上诉人在司法机关殴打上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事实,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1、报警记录 2、医院诊断3、证人证言4、上诉人陈述5、被上诉人供诉,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对自己没有殴打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和支持。并对法庭允许被告当庭提供证据,组织质证、认证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法庭质证中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其没有殴打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庭组织允许下、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认证、应合法有效,法庭理应依法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法院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关材料,来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是错误的有悖事实和法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主要证据不足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南岭街派出所(2007)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被告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赵国伟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公安卷宗为凭,且经南关区公安分局和政法委领导把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起诉,依法改判维持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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