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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昭松 2012-09-28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利润,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固定利润的条款。因其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所收取的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利,由双方重新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回利润的,则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当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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