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民财产权屡遭践踏,这一切能否止于终审?

 风临酒把2 2012-09-29

 

公民财产权屡遭践踏,这一切能否止于终审?

文/金宁

早前我们曾关注报道过的,于今年初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农民夏德飞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其二审结果即将出炉。它将直接决定夏德飞对其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樟里西路66-1号的房产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也事关着温州司法的颜面。

2012年3月29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温房发[2012]8号拆迁行政裁决,其中一项内容决定将包括夏德飞房产在内的拆迁项目的拆迁主体资格由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大桥建设指挥部变更为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

可问题就在于,裁决中的以上内容实际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变更,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实际中却并未如此,显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另外,该行政裁决的作出在法律的援引方面也存在错误。更重要的是,七都新区管委会并未取得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在内的任何作为拆迁主体应取得的法律文件,也就是其根本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这样的七都新区管委会又如何能承担拆迁项目呢?

另外,在该行政裁决中,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还超越职权,对部分夏德飞的房产做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同时,在未告知产权人夏德飞的情况下对其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对明显违背市场,有违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这一切都是对夏德飞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

但就是这样的一份行政裁决,在夏德飞提起诉讼后,却得到了一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事实上,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夏德飞的意见始终没有被法庭采纳和支持,其重大的财产利益遭到了无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七都新区管委会漏洞百出的证据和牵强的说辞全部得到了法庭的肯定。在鹿城区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温鹿行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中的意见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更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它认定夏德飞所有房产所处土地已被征为国有,并基于此,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法规,最终维持了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裁决。毫无疑问,鹿城区法院的这种无视在先的生效判决与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一意孤行的作法,是对夏德飞财产权利的二次践踏,更是对司法的亵渎。

后在夏德飞上诉后的二审法庭调查中,早前强制拆除与夏德飞房产毗邻的建筑所用拆迁许可证,被证明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夏德飞案中出示的拆迁许可证是同一份,但两张许可证上记载的拆迁期限却相互矛盾。夏德飞的代理人认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必定非法篡改、伪造了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期限,同时提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责任人滥用行政职权篡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规避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意作出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裁决的行为,既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严重侵害了其委托人夏德飞的重大财产利益,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同时,一审鹿城区法院对温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不顾在先的生效判决、事实和证据,未经调查核实,即枉法判决。案件承办法官已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

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庭审结束后,夏德飞已对相关责任人员向有关纪检、司法部门提出了控告。

在此,我们期盼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使夏德飞的财产利益得到维护;也希望纪检、检查部门对夏德飞的举报及时立案查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还夏德飞一个公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