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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牵制制度

 山乡武侠 2012-10-05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各种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减少错弊,保障国家、集团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内部各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经济业务处理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均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内部各级行政领导人对本制度的执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或有重点地检查和测试,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  集团设置内部机构,应避免将某项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执行、记录等工作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实行资产保管和会计分离、经济业务的批准和相关资产的保管分离、经济责任和记账责任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岗位应避免集中一人:会计和出纳,工薪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记账,采购、销售、装运与仓库保管等。相互牵制的岗位应实行近亲回避。

第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对下列资产加强管理。

    1、现金、各种银行票据、其他有价证券;

    2、应收账款;

    3、材料物资;

    4、便于携带的办公用具、通讯工具、仪器仪表和工具器具;

    5、其他通用或敏感资产。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充分注意下列会计记录的管理工作:

    1、各种账册、报表;

    2、空白的原始记录表格和单证;

    3、向外部单位取得的或集团内部按规定填制的各种原始凭证;

    4、各种与会计记录相关的审批件、会议纪要、决定等;

    5、计算机文件、软件、数据以及存储介质(磁盘、磁带、光盘)等;

    6、其他需要妥善保管的会计记录。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开发、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投资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应于上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投资预算报集团公司技术部,经有关部门筛选、汇总、整理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设备房屋大修理费用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年度计划,经本单位研究决定后实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年度投资预算实施,各项预算内投资经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资金。项目完工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验收、领用等手续。

第十一条  集团所有对外采购物品均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即: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质优价廉者优先选用。各单位应由主管领导、采购部门负责人、库房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共同组成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在对本单位所需大宗物资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查、历史资料比较分析等方法公开招标,确定较固定的供应厂家,并定期(半年或一年)随着市场和业务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采购环节的优质低价,减少采购环节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普通原材料、零备件、燃料、工具、办公用文具及其他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资产采购,首先由各单位采购部门调查提出三家以上供货单位,经物资采购管理委员会“比质比价”审核后提出具体采购意见,经各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必须持有“比质比价”审核单、发票、入库单等相关手续,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根据有关原始记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集团各种费用实行预算控制,年初下达费用预算指标。各单位费用应在预算指标内,经经手人签署、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有权审批的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开设的外部银行账户,必须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的印鉴在银行留存,其中至少有一枚是公章。银行预留印鉴、会计档案不得由出纳员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银行出纳岗位分为现金出纳和银行存款出纳两种,尽可能避免两种出纳由一人兼任。驻外机构因人员限制无法分设银行和现金出纳的,银行预留印鉴的公司财务章由会计保管。

第十八条  现金出纳员负责现金、有价证券、财务专用章和其他重要资料的保管,负有保险柜钥匙和密码、财务图章以及保管的其他资料不被遗失或不被盗取的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出纳员负责空白支票、已经签发尚未交付所有权的支票收取人员的支票、其他银行票据和单证、银行预留印鉴的个人章以及其他重要资料的保管,负有保证银行支取密押、密码、查询卡、银行单据柜钥匙,财务图章以及保管的其他资料不被遗失或不被盗取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出纳员不得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任除各自分管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其他任何账目的复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金出纳人员不得收付任何没有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的现金,所有现金支付均必须按照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向收款人支付,所有现金收取均必须按照记账凭证,由现金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收取保管。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出纳员对各种银行票据的保管,签发的程序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所有银行收付回执必须用备查簿逐笔登记,由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三条  现金或银行票据收付完毕后,必须由出纳员在相关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银行收(付)讫”等戳记。现金和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其库存现金和银行票据盘点一次,盘点应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指定的非出纳人员执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盘。盘点应该在一月内不确定的某个工作日上班后正式对外收付现金或支票以前,或者下班前停止对外收付现金或支票以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部每季对下属单位库存现金和银行票据突击盘点一次,突击盘点应当在突然中断正常收付业务后进行,盘点由财务审计部长指定的非出纳人员执行,财务审计部长必须在场监盘。

第二十六条  非工作时间,出纳员必须将各自保管的现金、银行票据、印鉴和其他重要资料等保存到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指定的保险库。除出纳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公款现金和空白外部银行票据。

第二十七条  每个银行账户必须按月由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后,装订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指派专人按月编制职工工资发放表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表,经劳资部门核准,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工资发放表金额组织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非特殊情况,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工资一律由银行代发。

第三十条  委托财务部门从职工工资或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中代扣各种费用的部门,须在  每月10前,将经批准的有关原始凭证送交财务审计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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