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两字真是白酒行业逐鹿中原之鼎吗?必得之而后快吗? 近日在国内白酒行业上演着春秋战国的故事,人性的丑陋贪婪,集团的利益争斗,在这里纷纷登台晾晒。从网上你可以检索到数十个商标的申请,有“国酒”、“国酒1949”、“国酒951”、“国酒茅台”、“国酒1号”、 “国酒城”、“国酒坊”、“国酒飞仙”、“国酒故里”、“国酒河”和“国酒魂”等,如此这般不胜枚举。只因“”茅台大哥(实为二哥,因为五粮液还在他排位 之前)的挑起,顿时让江湖大有血腥风雨之势。尊声茅台,你已是江湖上有地位的大哥了,难道非得披上“国酒”的黄袍上位吗? 商标冠有“国”字头,几乎是每个商家都在做的南柯一梦。根据资料显示,“贵州茅台”自2001年至2010年,曾有过9次“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次是第十次,注册申请时间显示为 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则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 在过去的十年,国家商标局在多次否定“国酒茅台”申请后,却在今年7月20日对外公示,贵州茅台的“国酒茅台”商标初审通过,目前正处于公示期。对茅台的十年执着,十年无赖的追求,难道国家商标局也是“美女怕朽夫”,就为茅台大哥十年的苦苦追求,而心动不忍拒,敞开了胸怀! 是这次国家商标局心慈手软呢?还是茅台大哥的公关厉害呢?草根小民是难以知晓明白的。但是,笔者还是要请国家商标局和茅台大哥读读民国的历史,以史为镜,可以看清未来的道路,不能逆历史潮流和民意而动,不然民国大总统袁世凯是怎么死的也不明白! 话说远了,就成话痨了。还是回到当下,就这次商标注册事件从“法与理”来说说笔者的看法。 “国酒茅台”注册为商标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部门规章,简称违反了“三法一规”。 《广告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国酒”的名誉进行宣传,实际是违背《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而且“国酒茅台”这一称号本身就与《广告法》的规定相违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酒”就是“中国酒”的缩写简称,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缩写简称,所以使用“国酒”是明显违反本条规定的。 同时,《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中国”或“国”的使用,它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全民使用的“通用名称”,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是不能寻求法律来达到私人白有使用的目的。 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理标准》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自标申请的,一律将予以驳回。茅台过去十年中被商标局驳回的事实说明国家商标局心中是有一杆秤的,谁也不能把“中国”或“国”的概念“垄断使用”。
(杜高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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