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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转发

 旭日东升999 2012-10-06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梧政发〔2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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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

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体现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实现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防止个别人员从中谋取私利,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定义

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转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二、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方式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开发资金等原因需要通过合作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一律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开发企业。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自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参照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使用权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通过合作开发的,由市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开发企业。独自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即土地用途)等控制指标,由市住建设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的,则参照周边地块确定。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房产直接登记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和房产,且严禁分配到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割转让、销售和分配到户的,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出让程序

(一)市住建委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即土地用途)等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的,则参照周边地块确定。

(二)城区政府牵头,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联社)和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组织村民(股员)按规划设计条件与意向开发企业进行洽谈,确定设计方案(含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及建筑方案图等)和房产分配方案,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拍卖挂牌出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无偿移交房比例、标准、要求等),经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股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乡镇政府、城区政府确认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梧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确定开发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的30%(简称回建率,下同)。项目建成后,开发企业应按约定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无偿移交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并直接登记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和房产,且严禁分配到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割转让、销售和分配到户的,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除国家和自治区、我市特殊规定外,开发企业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

(二)采用“限回建率,竞地价”方式出让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局核定)和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总和作为拍卖挂牌出让的起叫价(或起始价)和底价,不再进行地价评估。

(三)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拍卖挂牌出让竞得人(即开发企业)。

(四)集体性质的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不适用本指导意见。集体性质的生产生活回留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转为国有性质的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后,方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此前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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