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 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 提前退休的通知 〔1987〕邮部字374号 (1987年8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我部对邮电通信企业的部分工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进行了调查研究。经测定,邮件搬运员和火车押运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见附表)。因此,凡邮政转运工种中在车站、码头直接从事邮件搬运工作的人员和火车押运员,可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劳人护〔1985〕6号文件,对各自系统内部有关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邮电系统某些工种与有关部委规定提前退休的工种,如果在专业性质、劳动条件方面相类似,其提前退休问题可以参照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对长期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工种的人员实行提前退休,是国家对工人的关怀和照顾。在实施中,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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