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桂彬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据今日宁夏新闻网消息,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女职工痛经,给予1-2天休假。人们不禁要问,痛经假是个“旧事物”还是个“新事物”?全国各地有哪些地区有“经期假”,又有哪些地区有“痛经假”呢?看完本文您自会答案。
北京:1天(痛经) 依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1天(特殊工种) 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安徽:1-2天(痛经) 依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湖北:1-2天(痛经) 依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陕西:1天(痛经) 依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2月25日实施)规定,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山西:1-2天+卫生费30元/月(痛经) 依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江苏:1-2天(特殊工种) 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9年2月19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天津:2天(特殊工种) 依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浙江:2天(痛经) 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重庆:2天(痛经) 依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0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海南:2天(特殊工种) 依据:《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3年4月30日实施)规定,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洪桂彬律师点评:想问下帝都的朋友,北京的痛经假已经实施了26年,您享受到了吗?看来痛经假其实是个旧事物啊!笔者认为特殊工种实行经期保护应大力推行,毕竟高温、低温作业对经期女职工有严重伤害,至于痛经额外给痛经假笔者认为完全是地方为了创政绩之举,而且享受痛经假还要员工拿痛经证明,谁还敢透露自己隐私让公司人人都知道我痛经呢?与其给个1-2天塞牙缝的痛经假,还不如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经期保护,把劳动保护给到最需要的人身上!劳动保护立法需要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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