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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扶贫贴息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bdcxrh 2012-10-08
湖北省小额贷款扶贫贴息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9 来源:湖北省扶贫办 阅读次数:32  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为加强贫困地区到户小额贷款扶贫贴息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缓解贫困户生产资金短缺困难,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四部门《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2008﹞29号)和《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到户小额贷款扶贫贴息项目(以下简称“到户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范围,暂限定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市)扶贫办为主体并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到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对象,重点是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通过能人大户牵头以“基地+农户”的产业扶贫形式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的前提下,可适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到户贷款扶贫贴息,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等增收项目。

   第五条到户贷款的贴息标准为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0元,年贴息率为5%,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为提高扶贫贴息工作效率,采取本年度对上年度已发生贷款的农户及项目进行贴息。

   第六条每年年初,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基数和各地计划执行情况,向相关市(州)和重点县(市)下达本年度到户贷款扶贫贴息额度计划。

   第七条各县(市)扶贫办收到省下达的到户贷款贴息额度计划通知后,采用指导性计划形式将其分解到所属乡(镇),并体现对整村推进贫困村的重点倾斜。对完不成贴息指导性计划的乡(镇),其指标应在县内及时调剂。

   第八条到户贷款贴息采取“农户申请、乡镇审核、县办审定、直补到户”的工作程序。

   1、农户申请。由上年度已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提出扶贫贴息申请,并附上相关贷款手续资料、证件(原件)等。

   2、乡镇审核。由乡镇对农户资格条件、贷款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和初步确认,并对通过审核的农户名单、贷款额度、使用项目及拟贴息资金,在农户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县级审定。由县(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各乡镇上报的拟贴息贷款资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审查,确定最终贴息对象名单和贴息额度。

   4、直补到户。县(市)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农户,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农户帐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贴息资金”。

   第九条各地扶贫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到户贷款扶贫贴息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将项政策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公告公开,做到宣传到村、政策入户、家喻户晓,最大限度地激励贫困户主动申请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第十条各地扶贫部门要主动地做好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从落实行业扶贫政策的角度,鼓励其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农户的小额贷款。同时,要大胆探索适合贫困地区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各县(市)扶贫办要会同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对到户贷款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指导,尤其对获得贷款贴息的能人大户是否切实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直接带动贫困户受益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到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市(州)扶贫办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督办检查,省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抽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扶贫贴息政策是否向农村基层、向贫困农户全面公开,政策宣传是否到村到户、家喻户晓。

   2、农户申请和对象认定与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纳入贴息的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扶贫贴息农户名单、报账资料和贷款发生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资料和名单,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4、贴息资金是否严格实行了“一卡(折)通”直补到户。

   5、是否存在因工作不力、信息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惜贴等主观因素,而导致贴息资金滞留现象。

   6、获得贷款贴息的能人大户是否切实履行了扶贫社会责任,直接带动贫困户受益增收。

   定期或专项性的监督检查,应当形成客观真实的专题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违反扶贫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贪污扶贫贴息资金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外,省里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时将相应减少其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各县(市)扶贫办要认真做好到户贷款贴息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以及统计报表工作。每年11月底,各县(市)将到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花名册等上报市(州),由市(州)扶贫办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扶贫办。

   第十五条本办法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由省扶贫办开发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小额贷款扶贫贴息项目管理流程

序号

管理事项

内容要求

责任

主体

时间

节点

 

1

下达本年度到户贷款贴息计划

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度基数和计划执行情况,下达本年度各地到户贷款扶贫贴息计划。

省扶

贫办

1

2

到户贷款贴息计划分解下达

各县将到户贷款贴息额度计划分解到所属乡镇,并优先安排到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对完不成贴息任务的乡镇,其指标应在县内及时进行调剂)。

县扶

贫办

1

3

农户申请与基层审核公示

1)由上年度已发生贷款的农户提出贴息申请,并附上相关贷款手续资料、证件等,经村委会签章后,报乡镇对其资格条件和资料、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2)对通过乡镇审核的农户名单、贷款额度及拟贴息额度,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县扶

贫办

2-4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4

贴息对象审查

县扶贫办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拟贴息对象的资格条件及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贴息对象及额度。

县扶贫办

5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5

贴息资金直补到户

对审查无疑义的农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农户账户,并标明“扶贫贴息资金”。

县扶贫办

6

省、市州扶贫办重点监管内容

6

跟踪问效与咨询指导

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对到户贷款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指导,尤其对能人大户是否切实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直接带动贫困户受益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县扶贫办

不定期

7

项目实施监督与检查

市州扶贫办每年开展定期专项督办检查;省扶贫办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省、市州扶贫办

下半年

8

年终统计报表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对到户贷款扶贫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终统计,报市州扶贫办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扶贫办

市州、县扶贫办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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