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通告 干府通字[2010]4号 为严格执行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和重要公路交通沿线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的行为; (三)非法侵占政府已收储土地的行为。 二、对违法违规买卖、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凡参与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员,在 (二)凡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和自行纠正的,由县纪检、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1、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将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交易的土地依法收回,并对土地非法交易双方分别处以违法所得的50%的罚款;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对非法买卖、占用土地并已造成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4、涉及国家机关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由纪检监察部门从重从严处理,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得到保护。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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