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认证的意义:
1.为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2.举证、质证的目的实现:确认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二、认证的标准:证据的“三性”。
三、认证原则:法官独立审查【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
1.法官对证据自由运用与判断为主:
A.前提条件: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未作出规定;
B.内容要求:法官应当依理性/良心/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2.受法律预置规定约束为辅:
A.前提条件: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作出规定;
B.内容要求:法官须依规定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否则认定事实违法】。
3.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四、认证内容:对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五、认证方法:
1.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A.证据的三性;
B.证据证明力。
2.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
(1)对各个证据相互联系、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程度进行审查/判断;
(2)对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审查:数量优势/证据链/高度盖然性。
【提示】数量优势:单个间接证据须在数量上形成足够的优势;
【提示】证据链:
①通过逻辑推理形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②各间接证据间、与主要待证事实间不能产生合理因素外的矛盾。
【提示】高度盖然性:所形成的证明体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结论具有唯一性/足以排除其他可能】。
六、认证与案件事实认定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A.认证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
B.案件事实认定一般在法庭评议阶段。
2.内容不同:
A.认证的内容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的认定;
B.案件事实认定是对证据能力大小的最终判断。
3.对象不同:
A.认证的对象是单个证据的认定;
B.案件事实认定的对象是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的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