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 冀价经费〔2012〕1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运价 管理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 抄送: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加班车客运价格、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执行班车客运价格及规定。 (三)货物运输价格、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道路客运上限控制运价、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限控制运价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运价。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制定、审核、备案、监测及监督。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三章 定价原则及价格制定 第九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道路运输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应当保持不同交通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第十条 道路运输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 成本是指全省社会平均道路旅客(货物)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税金是指道路运输应当依法缴纳的各项税费。利润是指根据合理的资金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价格根据车辆类型、营运形式、货物种类、线路性质的不同实行区别定价。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根据营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的不同实行差别运价。 第十二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由省、设区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权限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可以向省、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资产关系、企业结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 (二)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如成本核算办法、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摊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分类折旧年限,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等; (三)企业长期负债和项目贷款情况以及对财务费用的影响; (四)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和职工实际人均收入; (五)企业客(货)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 (六)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实载率、工作率以及燃料、备品配件等实物消耗情况; (七)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提出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有关方面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的方案。 第十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拟定的道路运输价格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 (二)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对运输行业、相关运输企业、消费者及其他运输方式的影响; (四)全行业近三年道路运输收入、经营成本(包括单位成本)、利润变化情况以及相关道路运输企业近三年年度会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供正式营业以来的会计报告和成本报表。 第十八条 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不得对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道路运输价格方案进行审核。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或者调整道路运输价格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价格方案,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须报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影响程度,制定道路客运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价格监测的规定实施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章 价格审核与价格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价格的计价规则执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和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和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汽车客运站依据《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核算并填报票价审核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在票价审核表盖章确认。 票价审核表内容包括:线路、车型等级、运价(上限运价)、计费里程、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票价(上限票价)等。 第二十八条 除跨省份班车客运票价执行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相关省协商确定的票价外,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出经核准的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范围内向下浮动,并可实行分时差别票价,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道路客运经营者确定的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应当在执行前20日由汽车客运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确认。 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变动应当重新备案。政策性调价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执行分时差别票价的,不得擅自更改票价执行时间。同型同级车辆、同一线路、同一方向、同一时段道路旅客运输应当执行同一票价。 第三十条 除政策性调价外,经备案的班车客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须在执行前2周公布。 第五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运输价格上浮或加成。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客运票价备案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客运具体执行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政策性调价外,客运具体执行票价一经确定公布,原则上二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三十九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并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运输合同。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不执行客运票价审核、备案规定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制定的《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经费字[2006]第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四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八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九条 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十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价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班车客运实行上限运价,具体运价详见《河北省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班车客运运价可以在上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上限控制运价详见《河北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上限控制运价表》(附表二)。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运价为班车客运上限运价的85%。 第四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客运车辆的具体执行运价。 旅客站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计算。 车辆通行费是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燃油附加费是指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加的费用。燃油附加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道路客运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第十六条 运费单位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十九条 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运费(票价) 包括运价、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其中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五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2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运价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价的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之外的货物运输价格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价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颁发的《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北省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附表二 河北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上限控制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附表三 计价物品重量折算表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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