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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刘刘4615 2012-11-01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同

以下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计提: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3、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兜底条款,尚无内容)

二、计税成本与会计初始计量不完全相同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则代之以资产的公允价值。

而会计是以现值计量。

2、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会计要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税法不允许将预计负债计入计税基础。

三、折旧方法

税法要求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属于税收优惠,要求事先备案审核。

四、折旧年限

税法有最低年限要求。会计没有,且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复核、调整(应按程序报董事会报批)。

五、净残值

会计要求在年度终了进行复核、调整(应按程序报董事会报批)。而税法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税法在资本化处理部分基本一致。但对费用化处理有少许差异。

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支出占计税基础的50%以上,或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要长期摊销,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

七、固定资产减值

税法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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