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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晋明集团在湖北进行跨境特殊重组案例

 希言自然 2012-11-02

香港晋明集团在荆州成功试水湖北首例跨境特殊重组案例 

   【案例简介】

    湖北恒隆企业集团是香港晋明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集团,2011年2月,香港晋明集团向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提交了关于收购所属控股子公司股权所得税处理的报告。报告中提出,香港晋明集团决定以恒盛公司为核心组建恒隆集团,将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以出资形式增资恒盛公司。
    香港晋明集团是非居民企业,集团重组涉及到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这在湖北省尚属首例。荆州市国税局了解这一情况后,获得湖北省局批复确认,通过组织专班实施专业化解决方案,前移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环节,加强对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准确把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严格报批手续,加强后续管理等六项措施,准确高效地为该公司办理了股权重组税务处理事项。据悉,此次股权重组过程中,恒盛公司为收购方,香港晋明公司为转让方,参与重组的香港晋明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为被收购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股权重组中涉及到特殊性税务处理,恒盛公司、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即股权不产生增值,属于免税重组。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以上案例文字来自2012年3月28日荆州日报记者黄艳和通讯员胡晓明、胡雪的报道。记者并非专业人员,个别文字表述并不符合税法习惯,咱们没有必要吹毛求疵。该案例其他内容尚无法知晓。

    【适用条款】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内容启示】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分析,香港晋明集团属于非居民企业,该公司持有国内控股子公司以投资方出资的形式增资到事先设立的恒盛公司(该公司是否为本次重组专案设立的尚无法知晓),恒盛公司也是香港晋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如果以香港晋明集团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权作为标的,该交易可以看做是恒盛公司以自身股东权益(股份)为对价,全部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向非居民企业香港晋明集团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按照59号文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恒盛公司所收购的每一家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必须达到每一家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的75%以上,如果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则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后,该项股权收购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特殊重组待遇。

    交易完成后,香港晋明集团由原先直接持股本次被收购的若干家子公司,变为直接控股居民企业恒盛公司,再通过恒盛公司间接控股若干家“恒隆”系子公司。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59号文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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