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jianqianzhe 2012-11-04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继续审理条件后,再恢复审理。但我国刑诉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相关司法解释有所涉及,特别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和第204条分别规定了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应当或可以中止审理。前述情形中,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应主要是指灾害、战争等,此外,笔者认为还有其他可以中止审理的事由有待研究,下面简析之。

1.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结论为根据的。必须以其他刑事案件结论为依据的,其他刑事案件未审结,应中止审理本案,我国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有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能否基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未审结而中止?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都是可以的,我国大陆法学界刑事优先于民事的观点根深蒂固,少见这样的思想,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民事案件结论为根据的情形是存在的。如A起诉指称B在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结婚,构成重婚罪;而B已向法院提起确认与A婚姻关系无效的民事诉讼,则AB案应中止审理,待BA关于婚姻关系确认的诉讼审结后再回复审理AB之案件。

2.自诉人死亡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我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笔者认为,这值得刑事自诉制度借鉴。自诉人死亡的,应征求其继承人的意见是否愿意代表自诉人参加诉讼,如果需要时间较长的,可对这段期间应用中止审理制度。

3.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可以中止诉讼。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中止程序也可借鉴。笔者认为,该情形如果确实耗费时间太长,适用中止审理也未尝不可。

4.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新兴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刑事和解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且被害人及被告人都同意才能进行和解,推迟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即使影响,也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中止审理。

5.个人事务。有学者认为,被告人因个人事务如升学、准备参加重要的商业谈判等无法正常参加诉讼的,经批准,可以中止诉讼。对此,笔者不太认同。诚然,法外容情,但遇到前述情况可更改开庭日期,不应中止审理。因为处理这些事项所需要时间不长,也正是由于其紧急性才允许因此而更改开庭日期。

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案件具备了中止事由并不必须中止审理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这样没有实际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却可以提高审理效率。但对于判决为定罪免罚情形的,应允许当事人将缺席审判作为申诉理由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1999)

来源:作者: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2(新增)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中止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42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决定中止案件审理时使用。

  二、对于自诉案件、二审刑事案件或者再审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的,可以参阅本样式拟制。

  三、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