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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需要文学的张扬和激荡

 3gzylon 2012-11-05
法学需要文学的张扬和激荡
杨兴培

    《左传》有语: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文学虽没有史学那样隽永,没有哲学那样深邃,但文学所具有的那种张扬力、震撼力和穿透力的内在品质,其所具有的那种能够拨动心弦、激荡心绪和震撼心房的外在效果,对于每个学人来说,在孩提开蒙时代就已初闻其香、略尝其味而深刻心中: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于是我想到了文学与法学的关系。文学与法学实在是算不上一个新鲜的话题,从古到今,多少学人涉足于此、话及于此甚至沉湎于此。这是因为文学是对人间世界的现实阐释,她色彩斑斓、感性而多元,她既能对这个世界予以赞美,以至于妩媚而可爱,也能够对这个世界予以批判,以至于愤怒而控诉。 

    或曰:文学与法学,既是老生常谈事,前人备述已矣,又何需今日再作饶舌。对曰:前人备述是实,然而正如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此类题目虽老,然只要法学犹存,则言说法学的文学犹有发挥、张扬的空间,正如记叙法学的史学犹有续写的必要,思辨法学的哲学还有深入的可能。社会科学本是百科相通,希冀法学大厦建筑高大而坚固,唯以文、史、哲地基牢固为重要基础。是故,众多为师者常常念叨:学好法学当以首先学好其他三学为要,而三学之中,文学又是基础之基础。或曰:文学是研究人的学问,史学是研究鬼的学问,哲学是研究神的学问。法学为何要以这三学为根基?对曰:其实法学就是以神的智慧、鬼的经历、人的关系来研究如何规范人的行为、建设人间秩序的学问。于是法学与文学当然也就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此类话题自然也就常说常新。 

    法律通过文字来设定人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是严肃而冷峻的,表现法律的文字也是高度抽象的、高度原则的,以至于也是高度简洁的。从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始作俑者起,中国便已经是个成文法的国家。所以历朝历代的刑律大诰,无不通过简练明了的文字透露出一片肃杀之气。 

    但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是对法律的制定背景、法律的内涵精神的一种阐述,是一种用来说服人的理论,它已不是法律简单的重复形式。法学是对法律世界的阐述,虽然它一向严肃而冷峻,单调而划一,抽象而严谨,充满着理性的思辨、逻辑的推理和情感的冷淡,但它同样可以用文学的形式加以包装,这样其表现才可能更加淋漓尽致,才可能容易为人理解而洞悉内中之理。法学有了文学的支撑,会变得温情一点,以致能化解人们对法律天生的一种对立排斥。于是在法学的阐述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唐律疏议》娓娓动听的理论话语,“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也不过是为了“以刑止刑,以杀止杀”的劝世箴言。 

    法学有了文学的张扬,在揭示严刑峻法罪恶的过程中,更让人感觉到恶法酷吏对人性的伤害。于是出现了对秦始皇严刑峻法的声讨,“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从而揭示了恶法酷吏贻害人间无穷。 

    文学与法学,不仅仅是法学需要文学的表现形式,其实在历史的长河中,文学也追逐着法学。李斯的《谏逐客书》、贾谊的《过秦论》、司马迁的《报任安书》……都是一篇篇集法学与文学于一体的千古美文。 

    如何让秦王明白逐客令实际上对秦国有百弊而无一利,李斯用了“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的文学夸张比喻,使秦王终于深明其中的利弊关系,果断地采纳了李斯的建议,立即废除了逐客令。 

    贾谊的《过秦论》则从政治法律宏观的层面,指出秦帝国“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废王道而立私权,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虽“以六合为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通过如此恣意汪洋的文学表现力,让后世透晰地看到了秦朝严刑峻法下的民不聊生的全景图。 

    《报任安书》更是一篇激切感人的至情文学和至性法学交融的篇章,其对集权专制下的道统、治统和法统的血泪控诉更是淋漓尽致而为百代榜样。司马迁通过百转千回的笔触,揭示了汉武帝为代表的专制集权杀人“若九牛亡一毛,与蝼蚁何以异”的残忍,指出恶法酷吏之下,人人自危,“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同时对专制集权残酷的肉刑制度进行了严厉的声讨,通过“太上不辱先”的十个排比句,层层深入,顺势贯下,最后作出了“最下腐刑极矣”的批判。这种悲愤声讨如江河之水一泻千里,排山倒海,撼天动地。司马迁正是以这种文学式的叙事方式,愤怒批判控诉了也让后人看到了包括汉王朝甚至延至唐宋明清在内的整个宗法专制集权体制下的酷吏恶法政治的野蛮性。 

    时至今日,用文学记叙法学的形式依然发挥着其独特的撼人心灵的作用。当下奉行依法治国,法律成了社会政治和日常生活的宏大叙事。能否让法律变得文雅一些,而不像某些媒体一谈到法律,其所表现的文字就是拿法律作为吓唬人的刀具和道具,以致表现出冷酷无情的形态?法学若远离文学,晦涩而佶屈聱牙的语言比比皆是,就很难为大多数社会成员心悦诚服地接受。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学充满着功利主义的色彩,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学的实用主义盛行、粗鄙俗气甚至丑陋不堪的现象丛生,难以在人文关怀的天空中仰望苍穹。一个没有以历史底蕴为根基的法学,必定像一个先天发育不良的侏儒;一个没有以深邃哲学为内功的法学,必定像一个四肢发达而头脑简单的蛮汉;而一个没有丰富文学为内涵的法学,必定像一个粗陋不堪的丑女。所以没有文学支撑的法学会有诸多流弊,在这种粗鄙俗气的法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同样也会充满着粗暴和戾气。我们扪心自问,这种现象我们还看得少吗? 

    仔细想来,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文学完全可以作为另一种法律文本的解释形式,从而让社会成员解读到法律中真善美成分的存在,理解到法律承载着社会的理想,从而化解那种与法律持对立态度的一些民众情绪,将一些把法律文本“神圣化”或者“妖魔化”的法学教学与研究现象变得更加人性化一点。 

    所以深刻的法学不一定只能用枯燥的文字表达,即使包含着强制色彩或者暴力内容也不一定必须和龇牙咧嘴的文字为伍。法学完全可以将其深邃的法律智慧以文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文学是真诚的。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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