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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活体肾移植 患者长期存活更好

 weijian 2012-11-09

亲属活体肾移植 患者长期存活更好


一般情况下,捐赠者在捐献一侧肾脏后,身体(包括结婚、生育)无明显影响

  

  医学指导/解放军458医院肾移植病区主任刘洲主任医师

  “对于尿毒症患者而言,透析是以‘低生活质量’的方式延长生命,肾移植才是根治尿毒症的唯一出路。”解放军458医院肾移植病区主任刘洲如此表示。

   刘洲介绍,目前尿毒症患者等不到肾源的矛盾日渐突出。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动下,亲体肾移植在目前肾移植手术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尸体肾移 植开始逐步减少。他指出,亲属组织的相容性比较接近,选择组织配型好的亲属供肾,能降低排斥反应发生率;亲属肾移植组织鲜活,能提高供肾质量。一般情况 下,捐献一侧肾脏后,对捐赠者的身体(包括结婚、生育)无明显影响。但目前人们还存在“少了一个肾就是残疾人”的误区,以及怕背负感情债等心理压力,亲属 肾移植的推行仍有一定困难。

  

  本报9月24日刊登了60岁广东乡村退休教师林新割肾救儿的故事。29岁 的林国宁在前年查出患有尿毒症和风湿性心脏病。两年来,做透析花费近20万。林国宁打算换肾,但一年多来始终等不到肾源。从知道儿子需要换肾的那一天起, 林老师夫妇争着要给儿子捐肾。经过配型,林老师符合捐肾条件。得到相关卫生部门批准,经过取肾、换肾两台紧张的手术,林老师的肾安装到了儿子林国宁的体 内。术后,鲜活的肾脏迅速运作,林国宁的尿量日渐增多,病情日趋稳定,接下来林国宁需要进行抗排斥治疗。

  亲属活体肾移植

  存活率比尸体肾高

  “目前,等候肾源的人越来越多,但却迟迟等不到,肾源存在供求之间的矛盾。而亲属肾移植的数量目前呈上升趋势,从十年前的不足5%,上升至目前的30%。”刘洲介绍,肾移植在我国开展较晚。据悉,目前广东有11家具有肾移植资质的医院。

   “亲属活体肾移植比尸体肾的存活率要高。”刘洲说。据美国全球移植中心名录1994~1998年资料统计显示:亲属活体肾移植1年存活率为93%,3年 存活率为86%,半寿期(移植第1年后50%的移植物失功的时间)为17年。在尸体肾移植中,1年、3年存活率为87%、76%,半寿期约10年。

   和尸体肾相比,亲属肾移植有何优势?刘洲介绍,首先,由于供受者之间的血缘关系,组织相容性比较接近。选择组织配型好的亲属供肾,能降低排斥反应发生 率。其次,供肾“热缺血时间”(即器官从供体供血停止到冷灌注开始的这段时间)和“冷却血时间”(即器官从冷灌注开始到移植后供血开始的这段时间)较短, 肾小管坏死的发生率低,由其诱发的急性排斥明显减少,提高了供肾质量。“亲属肾移植还能选择最佳的手术时机,对受者进行充分的术前准备。”刘洲说,亲属供 肾能减少免疫抑制剂的用量,降低了毒副作用,并减轻了经济负担。

  肾移植手术后,一般需要服用免疫抑制药物来预防排斥反应。“但有一种特 殊情况,可以完全不用免疫抑制剂,就是同卵双胞胎,因为同卵双胞胎具有相同的HLA。”刘洲表示,同卵双胞胎的HLA6个基因点都匹配,而一般亲属有 2~3个基因点匹配。理论上,组织配型相容性越高,排斥反应就会越少,服用的抗排斥药物也相应减少。“但是免疫抑制剂的用量是综合HLA配型、移植肾功能 的变化、血药浓度等情况而定。”刘洲补充说。

  肾移植对供者

  生活无明显影响

  亲属肾移植有何要求?刘 洲表示,考虑到适应症等问题,“我们坚持把功能好的肾留给供者,摘取功能相对较差的肾脏捐给亲属。保证留下的肾能完全满足捐肾者未来的生理需求,捐出的肾 又能救治病人。”刘洲介绍,供者如患有肾病、分侧肾功能不全、肾脏畸形、精神病、凝血功能障碍、各种未控制的感染等“绝对禁忌症”则不适宜捐肾。“通常情 况下,由于左肾静脉较长,一般选择取出供者的左肾。但对于未生育的女性,则取右肾为宜,以防妊娠时发生右肾梗阻积水。”

  刘洲说,一般情 况下,健康捐赠者捐献一侧肾脏,对身体包括结婚、生育无明显影响。但由于医学、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捐献者仍有一定的术后风险,包括:由于健存肾脏负担 增加,有可能导致血清肌酐水平短时间轻微升高,但并发肾功能不全很少,也可能出现轻微的蛋白尿。较严重的术后并发症很少见。此外,术后关注捐肾者的健康也 很重要,要对捐肾者进行追踪复查。

  “心理关是很重要的一关。”刘洲说,“不少人认为少了一个肾就是残疾人,实际上少了一个肾是不能被评 为残疾人的。因为有人天生就是独肾。判定的标准主要看肾功能,只要不影响捐肾者的生理功能,都不是残疾人。”刘洲还指出:“供肾者的家属也存在一定的心理 压力,因为病人不想拖累家人,背负感情债。”

  亲属捐肾

  仅限3种关系

  据悉,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均对实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活体器官捐赠者和接受者仅限于3种关系:一是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育有子女的配偶;二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是因帮扶形成的亲情关系,仅 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刘洲强调,杜绝假亲属之间的捐肾和“地下黑市”的肾脏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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