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1、一方面合伙企业首先遵循的不是公司法,遵循的是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前提之一是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而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休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前提是一个人)又有区别.在这三者(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比较中,只有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相对是可以协商的.也就是为啥只有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2、可以有劳务出资的情况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但是作为公司,公司就明确规定了不能劳务出资。为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合伙企业只要合伙人同意,则不排斥这种行为。
二、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允许分期缴 新《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不少明确规定。 (特别规定)
一是严格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要求有较高的注册资本并一次足额投入新设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高于其他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资本,不允许分期出资。 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但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没有经过资产评估和没有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之前的非货币财产不能作为实收资本,只能作为认缴资本。 三是限制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但是该限制只局限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要求实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例如:(1)公司的营业执照要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国务院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16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备于公司;(3)实施法定审计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为兼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反证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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