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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待遇是否会落空

 执着者2 2012-11-16

    关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投保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没有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我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工伤承担责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除外)其次,对《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正确解读,以体现法律正义的本质。

    《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存在工伤保险事实时,有关工伤待遇不应当完全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因此,该条例第十七条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是,遗憾的是,这里用了“在此期间”一词,有可能产生不同的解释。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存在两个渠道,一是向工伤保险机构;二是向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是单指向保险机构主张赔偿的必要程序,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只要存在工伤的事实即可,没有必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否则,就存在有悖工伤待遇原则的时效抗辩权了,这显然有悖正义和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的初衷了。

基于上述分析,我甚至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投保了工伤保险,只要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而导致保险基金不能赔偿的责任,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上述,是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中,有网友经历的工伤赔偿因没有工伤认定程序而被劳动仲裁和法院驳回申请的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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